年贵州乡村医生最新政策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黔府办发〔2011〕110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乡村医生是我省卫生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的保证,对维护广大农村居民健康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为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从实际出发,明确乡村医生职责,改善执业场所,在全省范围内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政策,健全培养培训制度,规范执业行为,强化管理指导,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为全省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明确乡村医生职责
乡村医生(包括在乡村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和协助新农合筹资等工作。
三、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
(一)村卫生室规划设置和建设标准。县级政府要综合考虑服务人口、居民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不设村卫生室。各地要做好标准化村卫生室的建设工作,确保2011年底前全省每个行政村都有标准化村卫生室,明确新建标准化村卫生室产权归属,并完成产权办理工作。
村卫生室可由乡村医生联办、个体举办,或者由政府、集体或单位举办,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设立。村卫生室的用房和基本设备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备。各地要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多种方式,支持村卫生室的建设和设备购置。
(二)合理配置乡村医生。乡村医生可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包括村卫生室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办的诊所等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确定,报同级财政和人社部门备案。原则上每千人应有1名乡村医生,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适当增加;每所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合理调配区域内的乡村医生资源。对目前没有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的行政村,以及部分地方出现的“空壳”村卫生室,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务必确保在2011年底前每个应设村卫生室的行政村都有1所村卫生室,每个村卫生室都有乡村医生。
四、加强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管理
(一)严格乡村医生执业资格。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并获得相关执业许可。在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也应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准入管理。严禁并坚决打击不具备资格人员非法行医。
(二)强化县级卫生等部门的管理职责。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纳入管理范围,对其服务行为和药品器械使用等进行监管。要建立健全符合村卫生室功能定位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流程,组织乡村医生培训。要科学划分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职能分工,合理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量,加强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在所在行政村公示,并作为财政补助经费核算和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进行动态调整的依据。县级卫生、财政、价格等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补助经费使用的监管,督促其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
(三)加强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业务指导和管理。鼓励各地在不改变乡村医生人员身份和村卫生室法人、财产关系的前提下,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乡镇卫生院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进行技术指导、业务和药品器械供应管理以及绩效考核。乡镇卫生院要通过业务讲座、例会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乡村医生的业务指导,对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药品器械供应使用和财务管理进行日常监督,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下对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的服务质量和数量进行考核。
(四)提高村卫生室信息化水平。将村卫生室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对其服务行为、药品器械供应使用加强管理和绩效考核,提高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积极推进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逐步实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
五、将村卫生室纳入相关制度实施范围
(一)在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各项政策,实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要全部使用基本药物,基本药物由乡镇卫生院负责供应。
(二)积极将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并将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支付比例不低于在乡镇卫生院就医的支付比例。要充分发挥新农合对乡村医生、村卫生室医疗费用和服务行为的监管作用。2011年年底前,所有县要完成由门诊家庭账户向门诊统筹的转变。鼓励各地结合新农合门诊统筹,同步开展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探索按人头支付、总额预付等多种支付方式,利用支付政策引导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转变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要加强对新农合支付村卫生室诊疗和药品费用的监管,防止虚开单据,骗取套取新农合资金。
六、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
(一)健全多渠道补偿政策。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提高村医补助的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75号),根据乡村医生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多渠道予以补偿。
1.政府定额补助。乡村医生每月定额补助标准不低于300元,高于300元的按所在县(市、区)标准执行。
2.政府年终考核奖励。年终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合格者按年人均1200元标准进行奖励。
3.政府购买服务补助。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乡村医生的职责、服务能力及服务人口数量,明确应当由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具体内容,并合理核定其任务量,确保与其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相适应。保证政府安排的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按40%左右落实到村卫生室,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各地要采取预付制,将应下拨给村卫生室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的50%下拨给乡村医生,当年12月底前将剩余50%经费全部拨付到位,年底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对其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结算,任务未完成的从次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核减。
4.一般诊疗费补偿。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由个人和新农合基金进行支付。统一将村卫生室现有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具体标准按省物价、卫生和人力资源及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各地要将一般诊疗费纳入新农合门诊报销范围,合理制定支付标准和办法。在综合考虑新农合基金承受能力和不增加群众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新农合对乡村医生的补偿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可对服务年限长和在偏远、条件艰苦地区执业的乡村医生进一步提高补助水平。
(二)积极解决乡村医生的养老问题。各地要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妥善解决好乡村医生的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具体办法由县级政府结合实际制定。
七、健全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制度
(一)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合理制定本区域乡村医生培养培训的规划,通过学历教育、集中培训、临床进修、城乡对口支援等多种方式有计划、有步骤地对乡村医生开展培训,其中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两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两周。
(二)加强乡村医生后备力量建设。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摸清并动态掌握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执业情况,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建立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库,打造一支扎根农村的乡村医生人才队伍。有条件的地方要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城市退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各地要结合探索建立全科医生团队和推进签约服务模式,积极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
八、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政府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作为医改的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确保顺利实施。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二)制定实施方案。各市(州、地)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实化相关政策措施,就其中提到的具体问题,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政策,并报省医改办、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三)落实资金投入。县级人民政府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以及村卫生室建设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严禁任何部门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保护、支持乡村医生依法执业,为其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四)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是关系全省农村居民健康的重要任务,要建立政府牵头主导、部门分工协作、经费保障有力、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政策得到有效落实。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