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士官改革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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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士官改革遵循以坚持战斗力标准,合理确定士官规模,优化士官结构比例,重点充实军兵种等高技术部队骨干力量,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在士官编配、选拔、培训、使用和退役等方面提出新办法,出台新政策。

改革的主要内容有:

(一)适当扩大士官编制

适当扩大士官编制规模,增加士官编制员额,部队士官编制比例提高3%左右。

(二)调整士官结构比例和服役时间

①取消士官现行一至六期的划分,保留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次。

②调整士官服役时间,将初级士官由6年调整为4年,中级士官由8年调整为9年,高级士官由14年调整为15年。

③调整士官结构比例,初级士官调整为占士官总数的50.1%,中级士官调整为46%,高级士官调整为3.9%。

(三)调整士官军衔设置

①按照调整后的士官结构,将初级士官军衔设为一级一衔,称下士;中级士官设为一级两衔,分别称中士、上士;高级士官设为一级三衔,分别称三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一级军士长。士官最低军衔为下士,最高军衔为一级军士长。

②军衔提升时间调整为下士晋升中士、中士晋升上士各为4年,上士晋升三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晋升二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晋升一级军士长各为5年。

③士官军衔授予和晋升批准权限为,下士由团(旅)级,中士和上士由师(旅)级,三级军士长由军级,二级军士长和一级军士长由大军区级单位批准。

(四)改进士官选拔办法,拓宽士官来源渠道。

①从地方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和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直接招收士官。并把直招士官作为士官的重要来源渠道。

②建立士官选取注册制度。取消现行《士官选取报告表》,不再依靠选取表调控士官规模结构。

③以全军兵员管理信息系统为平台,依据士官编制和下达的选取计划,对拟选取晋升的士官按照“一人一号”进行电子注册,经审核确认后,下达选取晋升命令,填写《士官注册登记表》装入本人档案。超编制、超计划选取的不得注册,未经注册的必须退出现役。

④实行专业技术士官任职资格制度。专业技术士官选取晋升前,应当具备相应的技能等级资格,初级士官应当达到初级技能以上等级,中级士官应当达到中级技能以上等级,高级士官应当达到技师以上等级。未达到规定任职资格的不得选取晋升。

(五)完善士官培训体系强化士官资格培训。

①士官首次选取前,必须经过相应的培训;直接招收的士官,由各大单位统一组织入伍训练,并根据任职需要进行相应的专业培训。

②资格培训由院校和相关训练(教导)机构承训,并纳入全军士官培训规划。

③规范士官升级培训。初级士官晋升中级,中级士官晋升高级应根据岗位任职要求经过相应的升级培训,培训考核合格的方可作为选拔对象。

④加强新装备专业培训。

⑤发展远程网络教育。充分利用中央电大和军队院校远程网络教育资源,提高任职能力。将远程网络教育纳入全军士官培训总体规划和部队年度教育训练计划,部队远程网络教学设施设备基础建设纳入教学保障体系,统一组织实施招生、教学等相关工作,用5年时间将士官远程网络教育普及到全军旅团部队,形成军民结合的士官在职学历教育体系。

⑥设立士官人才队伍建设专项经费。参照我军干部人才队伍建设经费保障办法。设立全军士官人才队伍建设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士官人才选拔、培训、技能鉴定等工作。

(六)健全士官管理体系完善士官竞争激励机制。

①士官按照初、中、高三级结构梯次编配,实行按编配比例选取晋级,未选取晋级的退出现役。

②中、高级士官在本级服役期内,实行按编制军衔选升,中士晋上士的比例约为90%,三级军士长晋二级军士长的比例约为42%,二级军士长晋一级军士长的比例约为95%,未晋衔的退出现役。

③士官服役期间,凡年度综合考核不合格、违犯纪律受记过以上处分、身体伤病不能正常工作及其他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的退出现役。

④规范士官技能考评。在全军各类士官中全面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统一规范技能人才考评办法,将士官技能资格作为选拔作用和确定工资待遇的必要条件。

⑤健全士官职业技能鉴定运行保障机制,将技能鉴定工作纳入部队军事训练和考核内容,所需经费纳入各级业务部门年度预算,所需装备器材、场地设施和物资消耗等纳入职能部门年度保障计划。

⑥改进士官编制管理办法。将目前由总参统一制发全军部队士官编制表,调整为由总参确定全军和各大单位士官编制员额,制定全军士官编制标准、结构比例和统配原则;各大单位拟制所属单位士官编制表,由总参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发执行。

⑦充实士官管理力量。充分发挥士官在基层部队训练管理中的骨干作用,根据士官编配数量和部队管理工作需要,在基层单位编设士官长,协助基层军官组织士兵的军事训练和日常管理。士官长从优秀士官中选拔,由师(旅)级单位军事主官任命

(七)调整完善士官工资待遇体系提高高级士官工资待遇标准。

①在保持初、中级士官工资起点标准不变的前提下,调整高级士官工资待遇标准,适当拉大高级与中级士官的工资收入差距,理顺各级士官之间的工资待遇关系。

②建立士官技能等级津贴。参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技能等级与工资待遇挂钩的做法,增设士官技能等级津贴项目,并明确相应标准,以体现士官技能高低和贡献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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