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企业退休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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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日,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自治区财政厅联合下文对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做出调整,每人每月增加100元,从1月1日起执行。

据悉,本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范围是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含按宁党发【1984】22号文件规定六十年代精简退职领取生活费的人员、解决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领取待遇的人员、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领取养老待遇人员)。

具体调整办法和标准为:(一)定额调整。按人均绝对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100元。(二)挂钩调整:一是本人缴费年限挂钩,采取分段累加方式调整。缴费年限在15年以内的,每1年每月调整4元,不满15年的按15年计算;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的(不满1年按1年计算),前15年每年每月调整4元,自第16年起,每1年每月调整5元。对因工伤残已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含因企业破产办理退休的5-6级工伤人员),缴费年限不满30年的按30年计算。二是与本人养老金水平挂钩。月养老金水平在1500元以下(含1500元)的按20元调整,1500元至2500元(含2500元)的按30元调整,2500元以上的,在30元的基础上,养老金每增加100元(不满100元的按100元计算)再调整1.5元。(三)适当倾斜。一是调整后,养老金低于2873元的企业退休军队转业干部调整到2873元。二是对艰苦边远三类地区(盐池县、同心县、红寺堡区、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和海原县)的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增加养老金5元。

据悉,企业退休人员调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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