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事业养老金替代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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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7月29日,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相关情况。在新闻发布会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厅长韩金峰表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涉及全省350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切身利益,《实施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改革的总体方案和主要政策已经明确,正式进入实施阶段。《实施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今年9月底前,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就要按照《实施办法》组织参保缴费、计发待遇。

改革范围: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

这次改革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在参保范围上,机关和参公单位比较明确。就事业单位来说,目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含公益一类、二类、三类事业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划分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再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养老保险范围。

对于尚未确定分类类型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分类类型确定并改革到位后,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各地在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期间,已纳入参保范围的编制外人员,应划转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参保,原统筹期间的个人缴费相应转入本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中,改革前(10月1日前,下同)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可保留在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原统筹期间的个人缴费并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编制外人员的具体划转办法,由各市(指设区的市,下同)结合实际确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的编制内劳动合同制工人,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具体办法另行确定。

缴费政策:个人缴费工资“3倍封顶、60%托底”

“缴费政策总的原则是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厅长韩金峰表示,这既有利于政策衔接,也有利于人员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具体规定是:单位按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之和作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缴费;个人按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工资和津贴补贴项目之和作为缴费基数,按8%的比例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按规定计息,余额可以依法继承。机关事业单位个人缴费工资和企业一样,实行“3倍封顶、60%托底”的政策:超过省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60%的,按60%计算缴费基数。

对于个人缴费基数的确定,我省规定,机关单位(含参公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以及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其它项目暂不纳入个人工资缴费基数。

养老待遇:与缴费年限、缴费水平、退休时间等挂钩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待遇计发方式,采用退休时工资“打折”的办法,如退休时上月工资打9折,就是某退休人员的待遇,这种计发办法不能完全体现工作年限变化。

改革后,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的确定与缴费年限、缴费水平、退休时间等多种因素挂钩,这种计发办法充分体现了基本养老保险“多缴多得、长缴长得”的价值取向。

基本养老金待遇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基础养老金,以省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基础养老金主要体现了“长缴多得”,缴费时间越长,待遇水平越高。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以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务院统一规定的计发月数,个人账户储存额包含历年个人缴费的本金与利息。个人账户养老金主要体现了“多缴多得”,缴费越多,待遇水平越高。

基金管理:单独建账,不与企业混用基金

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确保基金安全。国家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主要考虑是,一方面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的供款渠道主要来源于财政资金,单独建账管理基金,有利于明确财政责任;另一方面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负担系数”、“养老金替代率”比企业高,不与企业混用基金,避免了机关事业单位“吃”企业养老保险结存基金的问题。

转移接续:跨地区、跨险种流动,个人账户储存额可随同转移

随着城镇化加速,参保人员在跨统筹地区、跨险种间流动就业更加频繁。这次改革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进行了明确:一是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指设区的市,含省直)内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只转接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二是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转移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在转接养老保险关系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按规定转移部分基金。转移基金的目的,主要是实现两地之间的基金利益平衡,避免产生流动阻碍。

这种转移办法,与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是一致的,有利于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人员的有序流动。无论采取哪种转移方式,工作人员转移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都连续计算,参保人员的利益不会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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