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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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底,聊城市企业养老保险工作会议召开,部署贯彻落实《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政策的通知》,以妥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用人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和职工中断缴费、应保未保等问题,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政策,并结合聊城实际提出有关意见,这标志着我市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工作全面启动。
聊城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相关负责人表示,我市的养老保险补缴范围和条件将严格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为我省企业职工中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可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具有我省户籍,曾在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可凭有效原始材料,以个人身份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具有我省户籍,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至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2011年7月1日(含)以后,发生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该负责人表示,为进一步规范养老保险补缴经办流程和审核备案程序,除鲁人社发〔2015〕29号文件规定的补缴材料之外,以职工身份申请补缴的,由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聊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