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养老保险政 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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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城中村居民如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完善,覆盖范围不断扩大。部分城中村进入城市化管理范围,为做好城中村居民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了相关政策。

人员范围:城中村居民是指城市建成区(2008年1月1日)范围内的原村民;城中村居民已实现就业(含灵活就业)并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缴费方式、渠道不变;城中村居民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居民(不含在校生),由本人自愿申请,村民委员会审核身份后,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缴费政策:

1、已经达到或超过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男达到60周岁及以上、女达到55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向前一次性补缴满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未达到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但不足15年(男达到45周岁以上,女达到40周岁以上)的人员,按照距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满15年的差,一次性向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后根据不同的就业形式逐年按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3、距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超过15年(男在45周岁及以下,女在40周岁及以下)的人员,在企业就业的按城镇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和灵活就业的,按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

4、向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相应年份全省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城中村居民补缴养老保险费所需费用由当地政府和城中村居民共同负担,其中政府负担12%,个人负担8%和利息。政府负担部分全部纳入统筹,个人负担部分全部计入个人账户。有条件的村集体可对参保补费城中村居民给予补贴。政府补贴资金为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的补助资金,向后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城中村居民根据就业情况由企业和个人负担。

待遇计发:城中村居民补缴和缴费累计满15年及以上,达到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养老保险待遇按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的通知》(办字【2006】77号)文件规定计发养老金。已达到或超过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城中村居民补缴养老保险,已完成补缴手续当月作为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起始时间,从下月起计发养老保险待遇,从纳入统筹的次年起参加基本养老金调整。

参保的城中村居民在缴费期间或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后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的全部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纳入统筹的城中村居民,按省统一规定的统筹内项目和标准发放相关费用。

工作流程:

1、申请补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中村居民,由本人向原村民委员会(或改建后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同)申请,村民委员会负责审核、汇总并在所在地公示7天后,报所在地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所在地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审核人员身份并出具补缴养老保险费证明。

2、村民委员会根据所在地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的身份和补缴养老保险费证明,向当地政府申请资金,当地政府将负担的补缴养老保险费直接划入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村民委员会将其余资金一次性补缴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五七工”“家属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有关问题

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范围:上世纪60-70年代在省内国有企业从事生产自救或企业辅助性岗位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五七工”)和上世纪70年代末到80年代末从事上述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家属工”)。

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五七工”“家属工”(含街道办的企业中的“五七工”“家属工”)可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1、2009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

2、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3、实行“统账结合”制度前,在我省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以上;

4、2009年12月31日前女年满55周岁以上,男年满60周岁以上。

缴费方式及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鉴于这部分人员没有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无视同缴费年限,按照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中,按高标准(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缴费的,月基本养老金为485元,按低标准(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缴费的,月基本养老金355元。补缴完成后,缴费年限按15年计算。

2、按以上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补缴的全部费用到账后的下月起计发待遇,参与以后年度基本养老金调整。

3、纳入统筹人员,基本养老金按上述标准发放后,其他待遇按我省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项目和计发标准发放。

相关单位责任:为体现单位责任,缴费额度的20%由原单位给予补助。原单位无力补助或灭失的,由原承办五七工厂的单位补助。单位或承办五七工厂的单位效益好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多补。原单位或承办五七厂的单位现为“五七工”“家属工”按月发放生活费的,要妥善解决“五七工”“家属工”纳入统筹后的待遇衔接问题。

个人账户管理: 以上人员个人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个人账户,按个人账户部分的数额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记录。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死亡时,按比例扣除已支付的基本养老金后,个人账户储存额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个人账户支付额占基本养老金比例为30%)。

申报材料与办理程序:企业及本人提供能够证明其身份的原始材料,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汇总花名册和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审批表。

县区负责县区属企业的初审,初审后报市审核小组进行审批,市属企业,由企业组织直接上报市审核小组。此项工作必须由单位统一汇总上报,不直接对个人,街道办企业由街道组织汇总上报,对已经灭失的企业,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汇总上报。这项工作于2010年12月底前结束。

如何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部分参保人员(包括农民工)跨省或省内跨市流动就业,养老保险关系转接成为广大参保人员关心的热点问题。为此,国家制定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1、个人账户储存额?押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2、统筹基金(单位缴费)?押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2、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3、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参保人员在省级统筹范围内跨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市)流动就业,需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不转移基金。

第二部分

什么是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哪些范围?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费用由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者合理负担,建立养老保险基金,以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依法应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必须参加,并按照规定费率履行缴费义务。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包括临时工、农民工,下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参加社会保险如何进行登记?

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用人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证件资料进行登记: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城镇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本人和雇工身份证及复印件、一寸免冠照片2张。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在城镇居住证明、就业单位证明和一寸免冠照片2张;续保人员需另提供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和养老保险手册。

如何核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费率?

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按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高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缴费基数。参保单位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工资低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或无法核定工资总额的,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为缴费基数。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按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余部分由雇主缴纳。

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续)保缴费办法?

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续)保缴费到工作所在地或居住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续)保缴费手续。原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因各种原因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到原参保机构办理养老保险接续手续。海港区范围内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新参保可到海港区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或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市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大街366号)一楼综合大厅设有养老保险个人参保窗口。个人参保凭有关证件、证明和资料办理参(续)保手续后,凭养老保险窗口出具的《开户申请单》到指定银行(市商业银行)开户,在开户银行所属网点于每月5日前预存应缴养老保险费(存款有息),预存额不低于应缴额,养老保险费征收机构按月从指定账户扣缴。

为什么出台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政策?

目前,存在部分企业本应全员为职工参保缴费,但未全员参保缴费,一些临时性用工养老保险权益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为保障职工享有养老保险的权益,我省出台了补缴养老保险费政策。

补缴养老保险费政策有三大特点,一是明确了相关概念、规范补缴范围。文件中对于应参保未参保单位、个人未参保、中断缴费等从概念上进行了界定。对于不同群体确定了不同的补缴时限。二是区分不同情况确定补缴政策。依照文件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对于单位缴费部分可适当减收滞纳金,对于个人缴费部分只收取利息以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对于经审计、监察、稽核、举报发现少缴、漏缴养老保险费的,严格按规定收取滞纳金,不得减收滞纳金。三是明确对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减收滞纳金政策执行至2010年6月底。超过补缴优惠期限,即便是主动补缴,也不再享受减收滞纳金的优惠政策。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如何处罚?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对地方税务机关已责令限期缴纳,但逾期仍未按规定缴纳,或者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直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收: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

(二)扣押、查封、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缴费额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费款。

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是什么?

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其中从事管理工作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且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及其以上的办理退休手续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保人员从事符合国家规定的提前退休工种,累计达到规定年限,本人申请,可在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至正常退休年龄期间任一周岁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对于曾在原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参保缴费满10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以上、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2年以上的女参保人员可以选择50至55周岁之间任一周岁年龄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他从事个体经营和灵活就业的女参保人员,年满55周岁时方可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实行个人缴费以后没有参保缴费的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前要求参保的,必须连续缴费满五年后,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其原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作的连续工龄可视为缴费年限。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连续实际缴费不足五年的,可顺延缴费。

怎样计发基本养老金?

1996年1月建立个人账户后参保人员(即“新人”),退休时月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项组成:

1、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1%。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以后退休的参保人员(即“中人”),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

1、过渡性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3%×建立个人账户前缴费年限(计算到月)。

2、调节金为调节金基数乘以计发比例。

调节金基数为130元,计发比例2006年为90%,以后每年递减10%,直至取消。

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养老金如何计发?

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如本人自愿,可延长实际缴费年限,其中属于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继续缴费满15年后可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属于单位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单位可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职工可按城镇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5年后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如何处理?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和因出国定居或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需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其2012月31日以前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含本息,下同)和2006年1月1日以后,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或法定继承人,不再发给其他一次性待遇。

参保人员退休后死亡,个人账户储存额尚未领取完的余额中,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退还给死亡退休人员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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