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事业单位工资标准表,陕西事业单位退休工资改革方案
2018陕西事业单位工资标准表,陕西事业单位退休工资改革方案还未公开,可参考往年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0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 离退休费计发办法
解读:本条是关于离退休费计发办法新的规定。
2006年7月1日后离退休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
(一)离休人员。
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机关离休人员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全额计发,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按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3、机关技术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
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1)关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年限不满20年的退休(退职)人员计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问题:
公务员退休时工作年限满l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的70%计发;不满l0年的,按50%计发。机关技术工人退休时工作年限满l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两项之和的70%计发。机关普通工人退休时工作年限满l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的70%计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满l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两项之和的70%计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基本工资的50%计发。工作年限满l0年不满20年的,按基本工资的60%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按基本工资的70%计发。退职人员是指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职手续的人员。
(2)计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工作年限以满年计算。折算工龄可以和实际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计发退休费比例的工作年限。
(3)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各市各部门不得自行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对特殊贡献人员提高退休费比例,继续按国发[1978]l0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文件规定可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的主要有以下几项:
第一项: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第六条规定,我省下发了陕政发[1983]32号文件,将国家提高比例规定进行细化。具体规定为:全国劳模、先进工作者,退休时继续保持荣誉称号的,退休费标准提高l5%。省部级劳模、先进工作者,退休时继续保持荣誉称号的,退休费标准提高10%。军以上单位授予的战斗英雄、复员转业到地方退休时继续保持荣誉称号的,退休费标准提高l0%。以上各类人员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第二项:根据国发[1983]14l号和劳人科[1983]l53号文件精神,我省下发了陕人险发[1991]63号文件,将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比例规定进行细化。鉴于国家和省上奖励名称已经有了很大的变化,我省将完善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比例政策规定。
第三项:根据国发[1978]l04号、人函[1996]295号文件精神,我省下发了陕人办发[1997]12号文件,对因公(工)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人员退休后提高退休费比例规定作了细化。具体规定为:因公(工)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人员退休后,本人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即被评定为特等、一等残疾(按新的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被评定为一至四级)的人员,在国家现行规定的最高退休费计发标准的基础上,增加退休费比例l0%;被评定为二等甲级残疾(按新的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被评定为五级)的人员,在国家现行规定的最高退休费计发标准的基础上,增加退休费比例5%。以上各类人员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