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标准及管理办法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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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2011年)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11)56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11)5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一)列入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限于 下列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教育(非义务教育阶段)、卫生、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单位G 农业、林业、水利、水产、畜牧、兽医事业单位。 交通、海洋、地质勘查、测绘、气象、地震事业单位。

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房地产管理、物资储备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附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

列入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监管机构。 其他事业单位。

(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 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范围。

(三)对于部分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增挂企业\牌 子\的事业单位,在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时,如明确按事业单 位属性管理,可纳入改革范围,今后工资(津贴、奖金)福利退休等 待遇统一按照事业单位的相关政策规定规范管理,不得\两头占\。

列入范围中,凡因受处分〈处罚)领取生活费的人员以及立案 审查仍在审查期间的人员,暂不参加此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待结 案后再研究确定。

县以上城镇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参照事业单 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执行。具体办法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二、建立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 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 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下同)。 (一)岗位工资。

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事业单 位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专业技术 岗位设置13个等级,管理岗位设置10个等级,工勤技能岗位分为 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设置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 不分等级。不同等级的岗位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详见附表1至3)。工作人员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二)薪级工资。

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对专业技术 人员和管理人员设置65个薪级,对工人设置40个薪级,每个薪级 对应一个工资标准(详见附表1至3)。对不同岗位规定不同的起 点薪级。工作人员根据工作表现、资历和所聘岗位等因素确定薪 级,执行相应的薪级工资标准。

事业单位各类各级岗位的起点薪级分别是:

1.专业技术岗位。一级岗位39级,二至四级岗位25级,五至 七级岗位16级,八至十级岗位9级,十一至十二级岗位5级,十三 级岗位1级。

2.管理岗位。一级岗位46级,二级岗位39级,三级岗位31 级,四级岗位26级,五级岗位21级,六级岗位17级,七级岗位12 级,八级岗位8级,九级岗位4级,十级岗位1级。

3.工勤技能岗位。一级岗位26级,二级岗位20级,三级岗位 14级,四级岗位8级,五级岗位2级。普通工岗位的起点薪级为1级。 (三)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国家对事业单位 绩效工资分配进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 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自主分配。 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后,取消现行年终一次性奖金,将1个月基本工资的额度以及地区附加津贴纳入绩效工资。

对于教育部门的绩效发放,原则上大学高于中学8%,中学高于义务教育阶段(幼儿)10%。

(四)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分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 补贴。按照国家规定,我省工作人员均不列入实施艰苦边远地区 津贴范围。

特殊岗位津贴补贴主要体现对事业单位苦、脏、累、险及其他 特殊岗位工作人员的政策倾斜。国家对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实行统 一管理。

三、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 (一)岗位工资的实施。

1.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 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O具体办法是: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 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一至四级岗位工资标准,其中执行一级岗位工 资标准的人员,需经人事部批准;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 员,执行五至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 员,执行八至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 员,执行十一至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员级(含小学三级教 师,下同)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在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拉聘 用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执行:聘用为正高级专 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为副高级专业技 术职务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 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 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按规定核准 后,专业技术人员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2.管理人员。管理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任命的职务, 下同)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部级正职 岗位的人员,执行一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部级副职岗位的 人员,执行二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局级正职岗位的人员, 执行三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局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四 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五级职员 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六级职员岗位工 资标准;聘用在科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七级职员岗位工资标 准;聘用在科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八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 用在科员岗位的人员,执行九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办事员 岗位的人员,执行十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的岗位(职级j下同)按干部管理权限由聘 用(任命,下同)机关(单位)确定,单位机构规格为副厅级、副处 级、副科级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按实际聘用的职级进行套改。

3.工人。工人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技术等级或职务)执行 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高级技师岗位的人员, 执行技术工一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 工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高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三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四级岗位工 资标准;聘用在初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五级岗位工资标 准;聘用在普通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普通工岗位工资标准。

国家制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规定,对岗位总量、结构比例 和最高岗位等级设置进行管理。

(二)薪级工资的实施。

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结合工作 表现,套改相应的薪级工资(详见附表4至6)。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 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见习期外年度考核不计 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 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 (只适用于这次分配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在校学习 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 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任职年限,是指从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计算的年限。 套改年限和任职年限的计算截至2010年6月30日。

工作人员所聘岗位是指2006年6月30日在聘(任)岗位。 工作人员按所聘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如低于按本人低一级 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可按低一级岗位进行套改,并将所聘岗位的 任职年限与低一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这次套改可将原聘岗位与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接套改办法确定的薪级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 工作人员见习期或初期执行期满后薪级工资标准的,执行相同学 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期或初期执行期满后的薪级工资标准。

(三)绩效工资的实施。

国家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实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我 省适时制定全省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实施意见。各地区、各部 门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 绩效工资分配的具体实施办法。

事业单位在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 规范的分配程序和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办法,自主决 定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绩效工资分配应以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 献为依据,合理拉开差距。 (四)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实施。

特殊岗位津贴补贴主要体现对事业单位苦、脏、累、险及其他 特殊岗位工作人员的政策倾斜。此次改革时,我省事业单位特殊 岗位津贴补贴仍按国家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今后,国家对事 业单位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将实行规范管理,统一制定特殊岗位津 贴补贴政策和规范管理办法,规定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项目、标准 和实施范围,明确调整和新建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条件,建立动态 管理机制。除国务院和国务院授权的人事部、财政部外,任何地 区、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建立特殊岗位津贴补贴项目、扩大实施范固和提高标准。

四、工资分类管理的实施 对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所确定 的不同类型,实行工资分类管理。基本工资执行国家统一的政策 和标准,绩效工资根据单位类型实行不阔的管理办法。 绩效工资作为事业单位此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工资收入构 成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事

业单位搞活内部分配、更好地体现激励 功能的主要途径,又是实行工资分类管理的重要内容。

在事业单位新的分类办法和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出台前,我省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单位现行经费拨款形式分类核定。

对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即原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绩 效工资总量暂按本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 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核定;对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即原差额 拨款)和经费自理〈即原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可 分别高出一定幅度。另外,对原属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 位,此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前,其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活工资)比 例高出30%的部分,此次暂可一并纳入绩效工资的总量核定范圈。

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好、考核优秀的事业单位,可适当增加绩 效工资总量;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不好、考核较差的事业单位,相 应核减绩效工资总量。同时,对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的 事业单位,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可给予适当倾斜。

五、正常调整工资办法 (一)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白2011年7月1日起,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 作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二)岗位变动人员工资调整办法。

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从变动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 标准o

1.岗位工资O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 2.薪级工资。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

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薪级工资低于 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 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 薪级工资不变。

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调整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薪级工资不变。 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之间变 动的,薪级工资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具体办 法另行制定)。

(三)调整基本工资标准。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财政状况、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标准。基本 工资标准的调整由国家统一部署,具体方案由人事部、财政部拟 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四)调整津贴补贴标准。

国家根据财政状况和对特殊岗位的倾斜政策,适时调整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标准。

六、高层次人才和单位主要领导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一)高层次人才分配激励措施。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为国家做出重大贡 献的一流人才,经国家人事部批准,执行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工资标 准。

2.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 津贴,具体办法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3.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工程建设项目等为经济建设和 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优秀人才,给予不同程度的一次性奖励。 具体办法国家将另行制定。

4.对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和重要公益领域的事业单位 高层次人才,逐步建立特殊津贴制度。对重要人才建立国家投保 制度。具体办法国家将另行制定。

5.对部分紧缺或者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批准可实行协 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具体办法国家将另行 制定。 (二)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国家对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制定指导意见,选择有条 件的事业单位进行试点,探索建立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政府人事、财政等部门制定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分 配办法,结合考核合理确定其收入水平,使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 入与单位的社会经济效益及长远发展相联系,规范事业单位主要 领导的收入分配,并加强监督管理。在试点的基础上,不断完善事 业单位主要领导分配激励约束机制。我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分配 激励约束机制实施办法,将根据国家的指导意见适时制定。

七、新聘用人员工资待遇

(一)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

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实行一年见习(试用)期。见习(试用)期工资标准分别为:初中毕业生970元,高中、中专毕业 生1025元,大学专科毕业生12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1485元.获得 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 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1770元。

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和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不执行见习 (试用)期,参加工作后实行初期工资待遇。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 生初期工资标准为17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 为1845元。

上述人员见习(试用).期或初期工资执行期满后,其岗位工资 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

初中毕业生执行1级薪级工资标准,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2 级薪级工资标准亏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5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 科毕业生执行7级薪级工资标准,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 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9级薪级工资标准,获得硕士学位的 研究生执行11级薪级工资标准,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14 级薪级工资标准。

上述人员依据上述办法确定的薪级工资如未达到其所聘岗位 起点薪级工资标准的,执行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 常增加薪级工资。事业单位各类毕业生见习(试用)或初期工资执行期满后,所在单位应及时聘用到相应岗位。 (二)工人。

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啻均实行试用翔。试用期满后按照不同的 学历分别实行不同时间的见习(学徒、熟练)期C试用期、见习(学 徒、熟练)期及其期满后工资待遇洋见附农70

八、相关政策

(一)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中小学教师、护士的岗位工 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 。

(二)对在县以下基层事业单位工作的农林科技人员,此次改 革后,继续按《国务院批转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林业部财政部 关于加强农林第一线科技队伍的报告的通知) (国发( 1983)74 号)的精神,相应浮动或固定薪级工资。

(三)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和 薪级工资。如现聘岗位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可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并执行相应的津贴补贴待遇。

(四)到事业单位工作的退役运动员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 套改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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