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生育保险怎么报销,产检费用能否报销
安徽生育保险政策
一、生育津贴报销政策
1、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满24周岁)的初产妇,增加1个月的生育津贴;
2、分娩时符合医学指征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
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
4、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1个月的生育津贴。
按0.8%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参保女职工妊娠3个月以上(含3个月)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生育津贴;3个月以下流产,享受1个月生育津贴;患子宫外孕的,享受1个月生育津贴。
二、计划生育费报销政策
1、怀孕4个月以内流产补偿500元(限生育一孩前的流产,并且能享受一次);
2、怀孕7个月以内流产补偿800元;
3、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最高支付价为80元;
4、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最高支付价为850元、400元;
5、输卵管复通术、输精管复通术最高支付价为2500元、800元。
三、生育医疗费报销政策
顺产1200元,助娩产1500元,剖腹产2500元。
四、产检费用报销政策
女职工生育保险缴纳比例为0.4%,生育备案之后的产检费用是由参保职工以及单位共同承担;女职工生育保险缴纳比例是0.8%,则生育备案之后产检可享受800元的补贴。
五、职工生育、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结算政策
中铁四局在皖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分为合肥地区和合肥地区以外生育两种情况。
01、合肥地区报销1、产检、分娩:必须在省直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刷卡备案并结算,备案后产检及分娩仅限在备案医院进行,分娩住院时如遇床位紧张无法收治的,携身份证或社保卡前往省生育保险管理中心申请变更医院。
2、人工流产、上/取环:必须在省直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刷卡结算,无需备案;
3、生育津贴:出院后3个月内,将材料报送所在单位生育保险经办部门申报。
不按规定执行或在非省直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发生的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尚未办理金融社保卡的,自行办理临时社保卡。
02、合肥地区以外报销
1、产检、分娩:需选择当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产检与分娩医院可各选择一家,合计不得超过2家。
2、人工流产、上/取环:需在当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
3、待遇申报:出院后3个月内,将材料报送所在单位生育保险经办部门报销生育医疗费及申报生育津贴。
参保女职工因工作原因在多家医院门诊产检的,仅报销一家门诊产检费用发生较高的医院。
03、生育医疗费报销
此项报销仅受理合肥以外地区
顺产 | ||
提交材料 | 原件 | 复印件 |
女职工身份证 | √ | |
女职工结婚证 | √ | |
准生证 | √ | |
婴儿出生证明 | √ | |
出院小结 | √ | |
住院发票 | √ | |
费用清单 | √ | |
剖宫产 | ||
提交材料 | 原件 | 复印件 |
女职工身份证 | √ | |
女职工结婚证 | √ | |
准生证 | √ | |
婴儿出生证明 | √ | |
住院病案首页 | √ | |
住院手术分娩记录 | √ | |
出院小结 | √ | |
住院发票 | √ | |
费用清单 | √ | |
7个月以下流产 | ||
提交材料 | 原件 | 复印件 |
女职工身份证 | √ | |
女职工结婚证 | √ | |
门诊病历 | √ | |
早孕B超单 | √ | |
发票 | √ | |
费用清单 | √ | |
住院需提供出院小结 | √ | |
7个月以上流产 | ||
提交材料 | 原件 | 复印件 |
女职工身份证 | √ | |
女职工结婚证 | √ | |
8个月以上提供准生证 | √ | |
出院小结 | √ | |
住院发票 | √ | |
费用清单 | √ | |
上环(取环) | ||
提交材料 | 原件 | 复印件 |
女职工身份证 | √ | |
女职工结婚证 | √ | |
门诊病历 | √ | |
计划生育手术证明 或诊断证明 | √ | |
住院取环、嵌?环的提供出院小结 | √ |
01、生育津贴申报
仅受理在皖参保正式在职女职工
顺产 | ||
提交材料 | 原件 | 复印件 |
女职工身份证 | √ | |
女职工结婚证 | √ | |
准生证 | √ | |
婴儿出生证明 | √ | |
住院发票 | √ | |
出院小结 | √ | |
剖宫产 | ||
提交材料 | 原件 | 复印件 |
女职工身份证 | √ | |
女职工结婚证 | √ | |
准生证 | √ | |
婴儿出生证明 | √ | |
住院病案首页 | √ | |
住院手术分娩记录 | √ | |
住院发票 | √ | |
出院小结 | √ | |
7个月以下流产 | ||
提交材料 | 原件 | 复印件 |
女职工身份证 | √ | |
女职工结婚证 | √ | |
门诊病历 | √ | |
早孕B超单 | √ | |
计划生育手术证明 或诊断证明 | √ | |
住院需提供出院小结、住院发票 | √ | |
7个月以上流产 | ||
提交材料 | 原件 | 复印件 |
女职工身份证 | √ | |
女职工结婚证 | √ | |
住院发票 | √ | |
出院小结 | √ | |
8个月以上提供准生证 | √ | |
宫外孕 | ||
提交材料 | 原件 | 复印件 |
女职工身份证 | √ | |
女职工结婚证 | √ | |
住院病案首页 | √ | |
宫外孕治疗记录 | √ | |
住院发票 | √ | |
出院小结 | √ |
01、未就业配偶申请待遇
1、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待遇申请表;男女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准生证、出生证复印件;出院小结、住院发票、费用清单原件。
2、女方购买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的,需先在居民医保或新农合报销,再由生育保险基金补差,提供上述材料及原件的复印件。
3、未就业配偶仅定额报销分娩住院生育医疗费,不享受生育津贴及其他生育保险待遇。
省直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 生育医疗费定额支付标准 | ||
项目 | 医院等级 | 定额支付 |
分娩 | 一级 | 1350 元 |
二级 | 1500 元 | |
三级 | 1650 元 |
申请表下载地址(区分大小写):https://pan.baidu.com/s/1i5v1LCp
01、待遇支付
1、每月初局社管(行管)中心将各在皖参保单位上报材料集中报送省生育保险中心审核;
2、省生育保险中心审核完成后,出具《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核定单》,并将资金划入我局生育保险专用账户;
3、局社管(行管)中心根据核定单将费用拨付到职工所在单位或职工医保邮政储蓄卡中;
4、参保女职工产假由计划生育部门核定,与生育保险无关。
生育过程中如有政策不明白的问题,及时与本单位的社管(医保)部门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