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生育保险怎么报销,产检费用能否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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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保范围

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参保人员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城镇所有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二、基金筹集

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0.5%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总额低于遵义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以遵义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三、生育保险的待遇标准

包括生育医疗待遇和生育津贴。已参加生育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单位职工和参加生育保险职工的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保险医疗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参加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可以选择城镇居民(新农合)、职工生育保险的其中之一享受生育医疗待遇,不得重复享受生育医疗待遇。生育医疗待遇标准如下:

1.计划生育手术(包括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术)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除外)。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所需的宫内节育器,由国家免费提供,女职工自主选择宫内节育器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2.生育医疗费。符合生育保险政策范围合法怀孕的女职工或职工未就业配偶,其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生育期间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品费等),由生育保险基金按以下比例报销。

(1)孕期的产前检查费。孕期的产前检查费在1000 元以下(含1000 元)的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过1000 元以上的费用由职工个人承担。

(2)孕期需要保胎发生的住院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90%,个人承担10%。

(3)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90%,个人承担10%。

参加本市生育保险但长期驻外地工作人员、探亲或准假等外出人员,到本级统筹区域外医疗服务机构进行生育保险范围内项目诊疗或生育时,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本统筹地区的规定审核,并降低10%比例报销。

生育津贴

女职工在生育和终止妊娠期间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享受产假。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的享受期限按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计划生育产假计算。参加我市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分娩前正常连续缴费满12 个月及以上的,且在生育后正常参保缴费的,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实际工资收入的,按生育津贴标准执行;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实际工资收入的,由所在用人单位补足差额。职工不得双重享受工资和生育津贴。

1.生育津贴的计发标准

用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30 天×产(休)假天数(女职工分娩生育津贴在女职工产假结束后一次性发放;女职工流产、引产生育津贴一次性发放)。

2.生育津贴的计发天数

(1)女职工流产生育津贴:女职工怀孕不满4 个月的,享受15 天生育津贴;怀孕满4 个月以上的,享受42 天生育津贴。

(2)女职工分娩生育津贴:达到法定婚龄女职工符合政策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子女的,享受158 天的生育津贴。合法生育多胞胎的,每增加一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依法再生育的享受158 天生育津贴。(依法再生育即按照《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的情形) 

3.生育津贴的发放

女职工生产后单位未继续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不得享受生育津贴。

(1)属于机关和全额拨款、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在编职工、合同制女职工、临时聘用女职工等人员,如单位申报的职工月工资低于单位申报的在职职工平均工资,产假期间的差额由生育保险基金补齐,直接打入职工个人银行账户。反之不再计发津贴。

(2)属于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女职工,其津贴打入职工所在单位的对公账户。生育津贴低于单位申报的职工工资的,差额由单位解决。

(3)参保单位合并、参保人员工作调动、人事关系变更等情形时,按申报生育津贴时参保缴费单位进行发放。

四、生育保险报销所需资料

1. 产前检查所需资料

(1)本人社会保障卡或有效身份证信息(未发放社会保障卡的参保人员需同时提供个人银行帐户信息);

(2)发票原件,由医院提供的费用清单原件(门诊发票已标注相应费用项目的可不提供);

(3)职工未就业配偶报销待遇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

(4)《遵义市母子健康服务手册》或“贵州省(电子)生育服务证”、贵州省卫生计生委统一印制的“生育服务证”原件(查验后退回)。

2.计划生育手术所需资料

(1)本人社会保障卡或有效身份证信息(未发放社会保障卡的参保人员需同时提供个人银行帐户信息);

(2)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引产、流产、上环、取环、绝育或复通术等);

(3)发票原件、由医院提供的费用清单原件(门诊发票已标注相应费用项目的可不提供);

(4)职工未就业配偶报销待遇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

(5)因流产、引产涉及生育津贴待遇申领,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的单位职工在申报待遇时需提供本单位对公账户信息。

3.生育住院(分娩、引产、流产)或(和)生育津贴所需资料

生育住院医疗费用可在统筹区医院内直接报销,办理生育津贴提供以下资料:

(1)本人社会保障卡或有效身份证信息(未发放社会保障卡的参保人员需同时提供个人银行帐户信息)。

(2)发票原件,由医院提供的费用清单原件(门诊发票已标注相应费用项目的可不提供)。

(3)加盖医疗机构公章的出院小结或含有住院治疗经过的出院证明记录,门诊开展治疗的提供门诊诊疗记录。

(4)职工未就业配偶报销待遇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

(5)因涉及生育津贴待遇申领,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申报需提供本单位对公账户信息。

(6)《遵义市母子健康服务手册》或“贵州省(电子)生育服务证”、贵州省卫生计生委统一印制的“生育服务证”原件(查验后退回)。

五、生育报销基金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1.不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

2.在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3.发生医疗事故属医疗机构责任部分的医疗费用;

4.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手段发生的除分娩医疗费用外的费用;

5.因犯罪、酗酒、吸毒、他伤、责任事故造成的终止妊娠的医疗费用;

6.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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