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的待遇有哪些,产假工资怎么算
设立生育保险的主要作用在于保障妇女在生育期间的生活。根据我国生育保险条例的规定,享有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可以享有下面这些待遇:
1.享有产假。这是生育保险最基本待遇。所谓产假就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生育职工在分娩后的一定时间内所享受的有薪假期。在这段期间内,生育的女职工可以不用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正常上班,但仍可以继续领取薪水。产假的主要作用是使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适当的休息,逐步恢复体力和健康,并照顾和哺育婴儿。
我国目前具体实行的女职工产假计算方法如下:
(1)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的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3)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还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2.得到生育津贴。这是生育保险中现金补助的重要内容。生育津贴就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职工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的期间给与的生活费用。我国对生育职业的妇女发放的生育津贴的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分两种情况:一是实行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间不少于98天;二是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期限一般为98天。
3.享受医疗服务。这是国家对生育女职工实施的实物补给的主要表现。生育医疗服务是由医院、开业医生或合格的助产士为职业妇女提供的妊娠、分娩和产后的医疗服务,以及必须的住院治疗,在我国,生育保险医疗服务项目主要包括检查、接生、手术、住院、药品、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等内容。
有生育险就不用发产假工资吗?
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那么有生育险就不用发产假工资吗?我国怎么规定的?
案情简介:
卢女士算是公司老员工,她五年前就进入物流公司工作。前年,卢女士怀孕,当年7月,公司批准卢女士休产假135天。当时,公司为卢女士缴纳了包含生育保险的社会保险费。
产假期间,卢女士实际自生育保险基金领取了生活补助1500元和三个月的生育津贴9318元,合计10818元。不过,公司在产假期间,没有向卢女士支付工资。
去年3月5日,卢女士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离职之后,卢女士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要求公司支付少付的产假期间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14094元。后来,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支持了卢女士的大部分请求。
不过,公司不服裁决,近日起诉到了湖里区法院。公司起诉认为,公司已经按照规定为卢女士支付了足额的生育保险。卢女士在法定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应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按月发放。因此,公司不应承担卢女士法定产假期间的产假工资。
另外,公司还认为,法定产假之后,公司及时足额支付了卢女士工资,不存在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因此,卢女士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成立,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14094元。
针对公司的说法,卢女士反驳说,产假期间,神侃中心仅支付了三个月的生育津贴。但实际上,公司批准她享有四个半月的产假。因此,公司还应支付一个半月产假期间工资4348元。同时,由于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所以卢女士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14094元。
近日,湖里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卢女士胜诉,确认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并判决要求公司支付一个半月的产假工资4348元和经济补偿金14094元给卢女士。
法官说法
产假超过三月,单位要发工资。法官分析说,本案当中,女职工卢女士经单位批准享有135天的产假,但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仅支付三个月的生育津贴。因此,对于生育保险基金未向女职工支付生育津贴的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向女职工支付一个半月的产假工资。
另外,因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向卢女士支付工资,卢女士以此为由向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所以法院判决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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