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广州生育保险待遇:取消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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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的生育保险待遇将由5项减少为2项。10月1日起实施的《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取消了独生子女奖励35天产假和晚婚晚育奖励15天产假的生育津贴,男配偶假期看护工资改为单位承担,同时取消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和到一、二级医院分娩补助费,但高消费生娃也可部分报销。

据了解,广州于1995年7月开始实施生育保险制度,2007年7月又将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了生育保险范围,实现了“全民享有生育保障”。2010年7月,实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目前全市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已达到415万人。

【第一部分】扩范围、降门槛、增待遇

无痛分娩可部分报销

《办法》为具有经济能力的参保人享受更高的待遇开辟了通道。在基本生育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允许参保人自主选择“无痛分娩”等特殊医疗服务,超过基本医疗服务或“三个目录”规定标准的费用部分,由参保人负担;参保人自主选择“三个目录”规定范围以外的高新技术服务费用,由参保人全额负担。

参保人的生育医疗费用总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服务项目方式审核支付,且上不封顶。

参保人急诊、异地就医等情形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可按规定给予零星报销。

一处定点“医联体”都可就医享待遇

同一法人机构管理的本市的其他同等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视同为参保人的选定医疗机构。

以往由用人单位到社保经办机构前台办理就医凭证,改由参保人直接在医院办理就医确认续手续,因特殊事由可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选定医疗机构变更手续。

参保未满1年,医疗费支付80%

《办法》降低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门槛条件。

据了解,广州市生育保险原政策规定凡职工累计缴费未满1年以上、未按规定办理就医确认手续的,都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也不能零星报销)。

但本次《办法》降低了享受待遇的条件,比如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1年的参保人,可在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之后申请报销生育医疗费用,限额支付标准为本市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定额结算标准的80%。同时,可申领生育津贴。

违规就医医疗费补贴60%

对未办理就医确认手续或未按规定就医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可凭相关资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生育医疗费用补贴。补贴限额标准为本市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定额结算标准的60%。

符合规定的外国(境)籍人员也能报销

《办法》扩大了生育保险保障人群范围。

比如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参照城乡居民医保的标准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在本市用人单位合法就业并按规定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的外国(境)籍人员也纳入生育保险范围,并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按照本市生育保险的相关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在本市领取养老待遇的退休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因客观原因在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失去用人单位依托的参保人的生育津贴可按规定继续享受。

产检起始时间提前四周

产前检查的起始时间提前了四周,即妊娠后12周(原为妊娠后16周);明确和细化了产前检查的常规项目和备选项目;对产前检查项目的选择、检查的次数,由医疗专家根据产科医疗常规和产妇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部分】生育保险待遇“5变2”

取消生育津贴,男配偶看护假期工资改由单位支付

《办法》调整了广州原生育津贴的项目内容,将按国家和省规定不属于生育津贴范围、依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用人单位负责的奖励增加的产假或者看护假的工资,回归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办法》表示“属于计划生育奖励假期或晚婚、晚育奖励假期以及看护假期,参保人不享受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产假工资。”

市人社部门表示,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因此,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应由单位负责的奖励产假或看护假期间的工资,仅是资金支出渠道的变化和调整,并没有减少产妇或男职工应享受的待遇。

一次性营养补助以及到一、二级医院的分娩补助取消

《办法》取消了不属于生育保险法定待遇的项目。

市人社部门解释称,原设置的“一、二级医院分娩补助费”和“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不属于生育保险法定的保障范围。国家和省生育保险“三个目录”明确规定,生育保险基金不得支付营养、保健等费用,因此予以调整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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