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生育保险费用报销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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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费用报销条件:

参保人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2)参保人在流产、引产、产道分娩、剖宫产之日(以排胎或新生儿出生日期为准),已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含本数)。

二、报销费用金额: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用,按以下定额标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1)流产的,一次性支付300元;

(2)引产的,一次性支付1500元;

(3)经产道分娩的,一次性支付3000元;

(4)剖宫产或多胞胎的(含多胞胎剖宫产),一次性支付4000元。

三、缴纳保险享受的时间规定:

(1)参保人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6个月的,不能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2)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不满12个月的,按以上定额标准的30%支付;

(3)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2个月以上的,按以上定额标准的100%支付。

四、业务所需材料:

女性参保人应当在生育后12个月内,持有关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医疗待遇申领手续。申领生育医疗待遇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已婚未育的流产

①《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②户口本,若户口本内有相应年龄段小孩导致不能明确其未生育情况的,还需提供相关的计划生育证明说明其生育情况(原件和复印件);

③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

④医疗收费收据(原件);

⑤住院的,提供出院小结;门诊的,提供费用明细清单或手术记录(原件和复印件);

⑥本人社会保障卡(原件);

⑦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若是代办,需增加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⑧参保人中山本地农业银行的通存通兑活期存折(原件和复印件);

⑨经参保人所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登记,同意其在市外异地流产的,应提供有效的《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生育备案登记表》(原件)。

(2)已婚已育的流产

①《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②提供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流产前已经采取“上环、节育、皮下埋植”等方式进行避孕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暂不宜上环”的医学证明(原件);

③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

④医疗收费收据(原件);

⑤住院的,提供出院小结;门诊的,提供费用明细清单或手术记录(原件和复印件);

⑥本人社会保障卡(原件);

⑦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若是代办,需增加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⑧参保人中山本地农业银行的通存通兑活期存折(原件和复印件);

⑨经参保人所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备案登记,同意其在市外异地流产的,应提供有效的《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生育备案登记表》(原件)。

(3)引产

①《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②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同意引产”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③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

④医疗收费收据(原件);

⑤住院的,提供出院小结;门诊的,提供费用明细清单或手术记录(原件和复印件);

⑥本人社会保障卡(原件);

⑦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若是代办,需增加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⑧参保人中山本地农业银行的通存通兑活期存折(原件和复印件);

⑨经参保人所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登记,同意其在市外异地引产的,应提供有效的《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生育备案登记表》(原件)。

(4)顺产或剖宫产

①《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②提供《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省、市、县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有效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③《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④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

⑤医疗收费收据(原件);

⑥本人社会保障卡(原件);

⑦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若是代办,需增加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⑧参保人中山本地农业银行的通存通兑活期存折(原件和复印件);

⑨经参保人所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登记,同意其在市外异地分娩的,应提供有效的《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生育备案登记表》(原件)。

五、业务办理流程及办理时间:

参保人到其参保所在镇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办事大厅交齐所需资料,前台工作人员对其所交资料核定准确后,即时办结相应待遇发放手续,应支付费用即时划入参保人银行存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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