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关于完善农民工生育保险政策的提案(三)
2010年10月通过、2011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经从全国立法的层面将流动妇女纳入生育保险覆盖的范围。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相比,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去掉了“城镇企业”的字样。
政策建议
首先,政府要充分重视女性农民工的生育保险,并且要进一步的完善相关的政策体系,尽快制订《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条例》。其内容应当包括:第一,强化生育保险的地位。生育作为女性特有的生理机能,应得到社会更好尊重,强化生育保险的地位就是其应有之义。生育保险应和养老保险与工伤保险一样进行监管,强化政府对生育保险的监管职责,捍卫女性应有的人权和社会权利。第二,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政府应制定政策逐步将非正规就业的妇女,以及各种非公有制企业、集体企业、个体工商户、乡镇企业中的从业女性均纳入到保险范围之中。第三,确定合理的生育保险缴费率,扶持“小微”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企业负担,并可适当的采取奖励制度,支持和鼓励企业为女职工提供生育保险。
其次,强化用工单位参与生育保险意识。用工单位应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特别要注意保护女职工权益,要把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写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运用惩罚和奖励杠杆,促使用工参与生育保险。
最后,要增强女性农民工维权意识。加大生育保险法律法规宣传力度,营造出尊重妇女,积极参与生育保险的社会氛围。政府应通过多种手段,宣传生育保险,尤其要在“小微”企业中加大宣传力度。与此同时,应开设公布女职工维权法律咨询和投诉举报平台,增强女性农民工主动参与意识,使广大女性农民工了解自身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社会权利。
(提案人:全国政协委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副院长孙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