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最新消息(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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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症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其他期间产生的上述费用,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生育津贴
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职工在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一次性营养补助
职工生育或者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为上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