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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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汴人社〔2015〕139号

  关于印发《开封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的通 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开封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11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开封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参加生育保险,为其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 开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管全市生育保险工作,各级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

  第四条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建立风险调剂金制度,市级风险调剂金从市直及各县、区职工生育保险基金中提取,提取比例按照当年实际征收生育保险费的10%确定。

  第二章 基金征缴和管理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延迟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 生育保险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缴纳生育保险费。

  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5%确定。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生育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确定。

  第七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和省、市有关规定,生育保险费由各级经办机构统一征缴,分账管理。用人单位必须如实申报职工人数、工资总额,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办理生育保险登记。

  第九条 生育保险缴费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第十条 用人单位转让、合并、兼并、租赁、承包经营的,接收或继续经营者必须承担原用人单位相应的生育保险责任。用人单位破产、撤销时,要清偿欠缴的生育保险费。

  第十一条 生育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生育保险待遇包含以下项目:

  (一)生育津贴;

  (二)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四)国家和本省规定与生育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的范围按照《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开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暂行办法》和《开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并根据生育保险特点,适当调整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和诊疗项目范围。

  第十四条 女职工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按以下限额标准支付:

  (一)产前检查(围产保健):1200元/例;

  (二)自然分娩(包括手法助产):3000元/例(含常见并发症及产后访视);

  (三)助产分娩(包括产钳助产、胎头吸引、臀位助产、臀位牵引):3600元/例(含常见并发症及产后访视);剖宫产:4500元/例(含常见并发症及产后访视);

  (四)剖宫产的同时做其他相关妇产科手术:5000元/例。

  第十五条 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按以下限额标准支付:

  (一)放置、取出宫腔内节育器(含检验费、普通环):200元/例;

  (二)输精管结扎术(含检验费):3000元/例;

  (三)输卵管结扎术(含检验费):4000元/例;

  (四)输精(卵)管复通术(含检验费):4000元/例;

  (五)早期妊娠需在门诊终止妊娠(含孕情检查、检验费):700元/例;

  (六)妊娠满12周以上住院终止妊娠:2000元/例;

  (七)引产:3000元/例。

  第十六条 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医疗管理。职工因急诊、急救、异地安置等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符合规定的,按照第十四条、十五条规定的标准支付。

  第十七条 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生育发生的医疗费实行定额补助,补助金额为第十四条规定标准的50%。

  第十八条 职工分娩住院床位费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每床每天20元。超过该标准部分由个人负担;低于该标准的,生育保险基金按实际费用支付。

  第十九条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状况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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