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日实施新版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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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新版明年1月1日起实施

  广东省近日发布政府令,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此次修订,重点是落实《社会保险法》,结合广东实际,强化生育保险在保障职工生育期获得的基本医疗和生活保障、均衡用人单位费用负担、促进公平就业的功能,对保障劳动者权益、提升群众健康水平、完善全省生育保险制度体系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完善参保机制,增强制度公平性。新《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参保范围,明确生育保险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参加生育保险。新《规定》实施后,生育保险政策上实现了同城同待。

  二、规范待遇项目和标准,维护职工和企业权益。与原《规定》相比,新《规定》增加了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的生育津贴。

  新《规定》细化了生育津贴的计发办法,规定了不同情形享受生育津贴的具体假期天数;理顺了生育津贴与工资的关系,同时,既规定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又要求做好生育医疗费用与医疗保险的衔接。

  三、规范生育保险经办管理,加强便民服务。新《规定》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布已签订服务协议的生育保险规定定点医疗机构名单,方便参保人自行选择就医医院。优化了生育保险流程,明确累计参保满1年的职工生育的,事先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可以申请办理就医确认手续,无需另行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的,其生育的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减轻参保人“垫资和跑腿”负担。

  四、充分发挥保障弱势群体功能。新《规定》将生育医疗待遇享受人群扩大到失业人员、退休人员和职工未就业配偶。

  五、强化相关法律责任。为维护职工权益,新《规定》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造成职工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规定及所在统筹地区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向职工支付相关费用。用人单位未足额申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造成职工生育津贴损失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赔偿。

  此外,新《规定》还对参保满1年的特殊就医结算、未满1年的就医结算和生育津贴申领作出了规定;明确职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统筹地区参加生育保险的,其缴费时间累计计算;建立了生育保险争议的救济及处理机制,并明确了社会保险部门提供配套服务的责任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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