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最新“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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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今起执行 晚育男职工可享生育津

  10月1日起,《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正式施行。与1999年颁布的《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相比,新规最大亮点是将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都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也就是说,无论你是男女,都可以享受生育津贴。

只要有工作,就要参加生育保险

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全覆盖

  现实生活中,不少企业借口经营困难,认为没有必要缴纳生育保险。对于个体工商户来说,更没有想到要给雇员缴纳生育保险。另外,目前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是城镇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机关事业单位不在范围之内。

  新规规定,从10月1日起,包括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在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缴纳生育保险。

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0.5%

扬州用人单位缴费比例暂定为1%

  按照什么比例来缴纳生育保险?新规明确,10月起,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0.5%。超过0.5%的,需报省政府批准。各市应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及时调整缴费比例。这一规定改变了目前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相对固定,较少调整的现状。

  扬州情况如何?据了解,我市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缴费基数执行,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暂定为1%。

“男”职工晚育也有产假

可享受10天生育津贴

  新规对于晚育加大了“奖励”力度。新规明确,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假期期间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并对难产、生育多胞胎、流产、引产等各种不同情况享受生育津贴的期限作出规定,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职工流产、引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可以享受2—98天的生育津贴。

  新规明确,凡符合《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晚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也就是说,晚育女职工可享受128天的生育津贴。男职工护理假期间可享受10天的生育津贴。

  需要提醒的是,晚育假只能享受一次。不管是“双独”还是“单独”生二孩的,都不会再有晚育假,即女方是98天的产假和生育津贴,不再延长30天。同样,男方也没有护理假了。

连续缴费不满10个月的

生育津贴可以补支

  新规明确,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根据新规,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所属统筹地区生育保险规定的待遇标准足额支付。同时,对用人单位拒不支付职工生育津贴的,明确了处罚措施。

  新规明确,职工分娩、流产、引产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不足10个月的,职工的生育医疗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在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未就业配偶

可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新规明确,职工未就业配偶按职工参保地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标准的50%,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同时还规定,职工未就业配偶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应当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医疗待遇,生育保险不再重复支付其待遇。

在港澳台地区生孩子

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为规范生育保险支出管理,防止基金被侵占和挪用,新规还明确了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包括不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和标准的、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急诊、抢救的除外)、不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应当由医疗保险和公共服务项目支出的费用以及在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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