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单独二胎”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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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实施“单独二胎”政策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今日全文播发。《决定》提出,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这标志着延宕多年的“单独二胎”政策将正式实施。

  “据我所知,‘单独二胎’政策将不会分省试点,而是一次性全面放开。”接近国家卫计委的一位人士表示,接下来是依据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各个省份的人大或人大常委会修改各自的《计划生育条例》,将新政策在法理上予以确认。这一步骤预计在今年年底至明年年初即可进行。

6年前已开始准备方案

  至迟从2007年开始,包括中国人民大学人口与社会学院等在内的数家研究机构就已接受当时的国家人口计生委委托,就生育政策的进一步调整完善展开调研。

  1月,在国家人口计生委下发的《国家人口发展“十二五”规划思路(征求意见稿)》中,就提到要“稳妥开展实行‘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家庭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政策试点工作”。

  当时由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院长翟振武教授带领的团队制定的试点方案是 “三步走”:即从开始,首先开放东北地区及浙江等省试行“单独”二胎政策;第二步,放开京沪等省份;第三步,前,在全国全面放开“单独二胎”政策。

  翟振武的这一方案在下半年经过修改微调后曾提交国务院。7月,在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半年工作暨综合改革工作会议形成共识:在自愿原则下,可选择一些试点省份进行“单独二胎”试点。

  但因部分非计生系统的官员及学者的反对,加上国家人口计生委人事变更、“十八大”召开和随后的国务院政府机构改革等众多因素,“单独二胎”政策一度搁置。

  今年3月,国务院进行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国家人口计生委与卫生部合并成立国家卫计委。在6月确定了卫计委的“三定”方案后,启动“单独二胎”一事再次进入官方议程。

单独二胎新政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单独二胎”是指夫妻双方一人为独生子女,即可生二胎。随着第一代独生子女进入生育高峰,计划生育今年成为热点话题,多位委员和党派提案都涉及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政策的修改完善。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规定,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单独二胎”核心内容:

  单独二胎政策是指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又称单独两孩政策。

单独二胎政策的适用范围:

  单独两孩政策适用于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妇。一般地讲,独生子女是指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只育有一个孩子,且没有再生育打算的视为“独生子女”。若独生子女父母离婚,未再婚前,那么原先办理的《独生子女证》有效。夫妻双方离婚后,一方再婚又离婚但未生育子女的,与原配偶复婚后,原来办理的《独生子女证》依然有效,之前所生子女还是“独生”。

单独二胎政策的实施方式: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按照这一规定,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再生育政策作出了具体规定。这次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由各地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通过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修订地方条例或作出规定,依法组织实施。

实施单独二胎政策的时间:

  1、各省市实施的时间:

  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全国不设统一的时间表,将由各省(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时间。但是,各地启动实施的时间不宜间隔得太长。

  2、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时间:

  当夫妇俩的户籍所在的省份修订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或人大常委会作出了专门规定,允许单独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就可以按程序申请再生育了。如果夫妻俩的户口不在同一个省(区、市),只要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允许单独夫妇生育两个孩子,就可在那里申请再生育。

我国生育二胎的新政策

  (癸巳年)11月15日,单独二胎正式开放,如进展顺利,将于年底或年初试行;同时,关于之后全面放开“二胎”的政策也正在拟议中。

  由于单独二胎政策的实施,我国生育政策就发生了改变。由70年代初的“只生一胎”,到本世纪初调整到“双独二胎”,最后演变成现在“单独二胎”。无疑是政策不断进步的表现。

  到,我国的生育政策就变宽了。那么,单独二胎实施后,我国的生育政策就变成这样的了:

  1、第一胎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父母可以再生育的;

  2、不孕(育)症,符合规定收养一个子女后病愈怀孕的;

  3、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4、妻双方均为在全国一千万人口以下少数民族的;

  5、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的;

  6、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抢险救灾、见义勇为致残丧失正常劳动能力的人员,烈士的独生子女。

  7、夫或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可以生育二胎。

  此外,各地还有各自不同的规定,比如江西、河南、江苏等地规定,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在煤矿井下连续从事采矿作业5年以上,并仍在从事煤矿井下采矿作业,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可生育二胎;河北、山东等地规定从事海洋作业的沿海渔区的渔民,只有一个子女的可生育二胎;山东省还规定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也可再生育一个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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