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版,西藏计价依据完整版
一、实施时间
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九本工程量计算规范和2011年《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配套文件(以下简称“11定额”)的工程,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凡在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后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应按本办法执行。
(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含)前的建筑工程,在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并在补充协议中明确。
(三)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已发出招标文件尚未开标且招标文件规定的计划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以后,或尚未开标且招标文件规定的计划开工日期虽在2016年4月30日(含)前但在2016年4月30日(含)前不能完成合同签订的项目,招标文件及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均应当执行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并按照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发布招标文件补充文件。
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尚未发出招标文件的项目,均应当按照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执行。
二、调整依据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16]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关于印发研究落实“营改增”具体措施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建标造[2016]49号);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三)现行计价政策、计价规范、计量规范及11定额;
(四)相关课题研究报告、典型工程测算结果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营改增后工程造价的计算
营改增后,建筑工程各项工程计价活动,均应遵循增值税“价税分离”的原则,工程造价按以下公式计算:
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增值税税率)
式中:税前工程造价,为不包含进项税额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建筑业增值税税率为11%。
四、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调整
(一)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项目费用组成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均与现行计价政策及11定额的内容一致。
(二)11定额综合费中的企业管理费增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
(三)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五、调整办法
在保持现行计价定额、造价信息等计价依据基本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价税分离”原则对11定额及工程造价信息进行局部调整。
(一)现行计价依据调整
1、人工单价。不含进项税额,按现行定额中的基价计算定额人工费。
2、材料价格。扣除现行定额中材料价格包含的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等进项税额。经测算,增值税下现行定额中材料价格按表1进行调整:
除税材料价格=材料价格/(1+税率)
各类材料税率表1
材料名称 | 税率 |
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自来水、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自来水 | 3% |
煤炭、农膜、草皮、麦秸(糠)、稻草(壳)、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 | 13% |
其余材料 | 17% |
其他材料费(定额以“元”为单位) | 0 |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扣除现行定额中机械台班单价包含的进项税额,机械台班单价费用构成各项目按照《西藏自治区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11)》执行,增值税下现行定额中机械台班单价按表2进行调整:
除税机械台班单价=∑[机械台班费用构成项目金额/(1+税率)]
各类机械单价构成项目适用税率表2
序号 | 费用构成项目 | 调整方法及适用税率 | 税率 |
1 | 第一类费用 | ||
1.1 | 折旧费 | 以购进货物适用的税率扣税。 | 17% |
1.2 | 大修费 | 以接受修理修配劳务适用的税率扣税。 | 17% |
1.3 | 经常修理费 | 以接受修理修配劳务适用的税率扣税。 | 17% |
1.4 | 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 | 按运输适用的税率考虑考虑。 | 11% |
2 | 第二类费用 | ||
2.1 | 人工费 | 不予扣税。 | 0 |
2.2 | 燃料动力费 | 以购进货物适用的相应税率或征收率扣税。 | 见表1 |
4、企业管理费。扣除现行定额企业管理费组成内容包含的进项税额并增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经测算,增值税下现行定额中企业管理费按下式调整:
除税企业管理费率=定额企业管理费率×综合调整系数+0.45%
以直接费为计费基础的,综合调整系数(1.1);
以人工费为计费基础的,综合调整系数为(1);
以人工费、机械费之和为计费基础的,综合调整系数为(1.1433)。
其中系数0.45%为附加税测定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