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小规模增值税优惠政策,福建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四)
(四)申报要求
1.凡符合认定条件的机构按要求向县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并由各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汇总上报省经信息委、省财政厅。省属有关机构,有业务主管部门的通过其业务主管部门向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申报,没有业务主管部门的直接向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申报。
2.所有申报机构需对照本通知要求,准备好纸质材料,同时登陆省经信委门户网站“惠企政策项目管理系统”,按照要求进行网络申报,按需提交材料清单,上传附件材料。网络申报时间截至2015年6月17日18:00,逾期未进行网络申报的单位视为自动放弃。纸质申报材料与网上提交材料需一致。
3.请各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做好本市申报工作,于6月15日将收集汇总各申报单位纸质材料(一式两份),与市级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上报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请各设区市于6月17日前完成网上审核工作。
(五)认定程序及补助标准
1.对通过初审的福建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报机构,省经信委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机构进行服务企业满意度测评,并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拟列入补助的项目单位开展现场专项审计,综合确定拟认定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联合授予“福建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并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
2.对通过初审的福建省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申报机构,省经信委将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拟列入补助的项目单位开展现场专项审计,综合确定拟认定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联合授予“福建省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称号,并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
3.符合条件的厦门市申报机构仅授予称号,不安排补助资金。
六、中小微企业融资租赁风险补偿项目
(一)申报条件和补助标准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本省(不含厦门市)融资租赁企业为本省中小工业企业、中小贸易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根据工信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以下简称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按要求在商务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注册登记,并及时准确报送企业经营情况信息,2015年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租赁季均余额比2014年净增加达1000万元以上的,按2015年季均融资余额比上年净增加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申报材料
1.福建省融资租赁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
2.2015年度中小微企业融资租赁业务明细表。
3.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 项目实施单位承诺书。
上述申报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项目实施单位公章。申报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A4纸),一式4份,并附电子光盘1份。
(三)申报程序及时限
项目实施单位按本通知第一点要求的程序进行项目申报,申报截止日期2016年2月26日。设区市融资租赁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或省属控股(集团)公司填报《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后连同项目申报材料报省经信委、财政厅。
(四)其他事项
1.对通过初审的项目,省经信委将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开展专项审计,项目申报单位应准备好相关材料(申报条件提及的融资余额证明材料)。
2.省经信委、财政厅根据企业申报情况,在年度资金预算内对审核确认的项目下达补助资金(若年度资金预算不足,结转下年度安排下达)。
七、工业设计发展项目
(一)申报条件和补助标准
项目实施单位在福建省内(不含厦门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良好资信等级,无其它不良或违法记录。
1.工业设计中心奖励
按照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认定为第二批国家级、第三批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奖励(国家级在省级奖励的基础上补差30万元)。企业在被工信部、省经信委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后,由省经信委、财政厅直接下达奖励资金。
2.公共服务平台项目
(1)工业设计有关省行业技术开发基地按其2014年以来新购研发仪器设备(属研发试验专用、单台价值10万元以上,且投资总额达100万元以上)按实际投资总额的30%给予专项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省级工业设计示范园区入驻企业,对其在园区内投资建设100万元以上工业设计公共服务项目,按2014年以来项目已发生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2014年度工业设计有关行业协会、园区等公共服务平台面向制造业企业或工业设计企业提供工业设计信息咨询、交流对接、成果推广、公共培训等服务不少于10次,且服务企业达20家以上,对其2014年公共服务经费给予15万元补助。
(3)对福建省“海峡杯”工业设计大赛承办、协办单位给予总额300万元经费补助。
3.制造企业剥离设立工业设计企业
2014年以来我省制造业龙头企业剥离工业设计部门,设立独立法人的工业设计企业,工业设计从业人员2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60%,对新设工业设计企业给予30万元资金奖励。
(二)申报材料
1.福建省工业设计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项目实施单位承诺书。
3.项目实施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4.下述其他材料
(1)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工业设计有关省行业技术开发基地、省级工业设计示范园区入驻企业提交与项目有关的项目投资设备清单及票据复印件。工业设计有关行业协会、园区等公共服务平台提交工业设计活动、对接会、培训、服务企业等方面的证明(文件或图片)。福建省“海峡杯”工业设计大赛承办、协办单位提交大赛实施方案、经费预算和活动预期目标等材料。
(2)设立工业设计企业提交制造业企业新剥离设立的工业设计企业证明材料,企业工业设计从业人员人力资源情况汇总表及其学历、职称证明材料,企业与工业设计人员劳动关系真实性证明材料(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单或个人所得税凭据)。
上述申报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项目实施单位公章。申报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A4纸),一式4份,并附电子光盘1份。
(三)申报程序
项目实施单位按本通知第一点要求的程序进行项目申报,申报截止日期分别为2015年6月17日。设区市工业设计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或省直主管单位、省属控股(集团)公司填报《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后连同项目申报材料报省经信委、财政厅。
(四)其他事项
1.对通过初审的项目,省经信委将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开展专项审计,项目申报单位应准备好相关材料(如申报条件提及的项目投资、资产等证明材料)。
2.省经信委、财政厅根据企业申报情况,在年度资金预算内对审核确认的项目下达补助资金(若年度资金预算不足,结转下年度安排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