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小规模增值税优惠政策,江苏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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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为方便纳税人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小微企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江苏省国税局就此进行了解读。本报特选编如下。

 增值税问题

问:什么样的纳税人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公告 2014年第 57号)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3万元(含 3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问:兼营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如何适用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答:兼有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既属于增值税纳税人,又属于营业税纳税人,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公告 2014年第 57号)明确,纳税人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营业额,分别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 3万元(按季纳税 9万元)免征增值税和月营业额不超过 3万元(按季纳税 9万元)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问:个体工商户能否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是否必须将定额调整到 3万元以上,才能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公告 2014年第 57号)废止了《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003]1396号)中有关起征点以下个体工商户不允许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可按照《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 [2004]153号)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项政策给予了小微企业更多的选择权,便于小微企业自由选择不同的商务对象,开展业务,做大做强。若为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核定定额为 3万元(含 3万元)以下,符合代开要求的也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代开资料,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调整定额,应按照《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工作规程(试行)》(苏国税函[2007]439号)文件规定执行。

问:已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缴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的小微企业,如何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为最大限度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公告 2014年第 57号)明确,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的税款,在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问: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携带的资料有哪些?

答: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税收职责清单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2014第二版)》(苏国税函[2014]221号)规定,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办理税务登记并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经营者、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携带的资料有: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发票专用章;网上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的十位申请号码或纸质申请表;首次申请代开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提供车辆道路或船舶营业运输证等有效证件复印件;自备或承包、承租的车船等运输工具的证明复印件;申请代开单笔金额达到或超过 5万元的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提供货物运输合同或协议及复印件。

问:调整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纳税人填报时应注意什么?

答:因原申报表没有单设“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和“未达起征点免税销售额”栏目,所以纳税人申报时,未达起征点的免税销售额是填列在原表第 6栏“免税销售额”内;为区分适用不同的免税项目和统计的需要,小微企业的免税销售额是填列在原表第 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中,实际免税额通过原表第 11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反映。调整后的申报表新增相关栏目后,纳税人可直接在对应栏目内填列“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和“未达起征点免税销售额”。需要提醒的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其免税销售额应填列在新申报表的第 7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中,不能再填在第 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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