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减免标准新规定
4月7日,云南省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周活动在昆明启动。
本次宣传周活动由省国税局、昆明市国税局、盘龙区国税局联合举办。在宣传周期间,将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宣传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接听纳税人反映和投诉;通过省内主要媒体刊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落实政策措施;在外网开辟“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栏目,宣传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报道各地在落实工作中的新举措、新成效;通过“七彩云南话税收”微信平台,连载宣传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各地利用当地报纸、杂志、电视、网站等载体,对各地开展的活动进行宣传,对各项政策进行发布和解读;采取办税服务厅、街头、入户等方式发放《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手册》,让小微企业纳税人全方位了解最新税收优惠政策;开展各级国税机关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到办税服务厅、到企业、到课堂做宣传员、管理员、辅导员活动。
小型微利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的生力军、就业的主渠道、创新的重要源泉。近年来,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给小型微利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国家先后出台了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目前,云南省国税系统征管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有近90万户,在云南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稳定增长、扩大就业、促进创新、繁荣市场和满足人民群众多方面需求的重要作用。
增值税方面,自10月1日起至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包括个体工商业户增值税起征点提高至3万元,也就是月销售额不足3万或者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纳税人,可以不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方面,除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由法定25%降为20%外,今年2月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决定,自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下,这是国家第4次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
为认真贯彻落实好国家出台的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云南国税系统从既便于纳税人享受优惠,又有利于基层做好管理服务工作出发,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宣传、业务培训、简化手续、完善申报、优化服务的措施。度,云南国税系统征管的76.46万户小微企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占全省增值税申报户数85.07万户的90%,合计免征增值税额为23.22亿元。符合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共31236户享受了税收优惠,剔除因享受其他优惠政策及条件变化的企业以及经营亏损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外,实际受惠面达100%,累计减免企业所得税7797.43万元。
据省国税相关负责人介绍,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需要同时符合3个标准:一是资产总额,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二是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三是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可以享受增值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则包括月应税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企业和企业性单位。根据以上标准,云南省国税系统征管的约有90万小微企业可享受国税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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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营业税
(一)月销售额、营业额为多少的增值税小微企业或营业税纳税人可享受减免税?
答:自2011年11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个人),月销售额未达2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个人),月营业额未达2万元的,免征营业税。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自10月1日至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含本数)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二)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减免税的小微企业是否可以享受有关政府性基金的优惠?
答:自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含9万元)的纳税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三)对于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如何确定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范围?
答:对于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四)兼营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如何适用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答:兼有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既属于增值税纳税人,又属于营业税纳税人,纳税人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营业额,分别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9万元)免征增值税和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9万元)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五)享受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的小微企业是否需要专门申请或者至税务机关备案优惠事项,才能享受免征政策?
答:不需要向税务机关专门进行申请或提出备案,在纳税申报时填列小微企业或起征点免税销售额或营业额的,视为自动向税务机关备案。
(六)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可否由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
答:辖区内的小规模纳税人,应自行到税务机关领用普通发票,自行开填,验旧和申报。但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相关规定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为其代开普通发票。
(七)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是否可以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
答:1.允许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先预缴税款才可代开(下同)。2.当月纳税人销售额未超过3万元(按季9万元)的,如纳税人提出退还已缴代开专用发票预缴税额申请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57号)第四条规定,由纳税人将已代开发票全部联次追回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主管税务机关收回的已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符合作废条件的应进行作废处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应当开具对应的红字专用发票并交纳税人重新交给受票方。收回的已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按上述要求进行处理后,纳税人可自行向受票方开具普通发票,如有特殊规定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免税代开普通发票。3.当月纳税人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9万元)的,纳税人当月进行纳税申报时,应按销售额全额计税,但已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已缴税额可以在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减。
政策解读
(八)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是否超过3万元(按季9万元)如何判断?
答:“月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实际申报的当月全部不含税销售额(应包括:应税销售额、固定资产销售额、免税销售额、出口免税销售额四大类)。其中:提供应税服务可以享受差额征税的纳税人应以未扣除支付价款外的全部不含税销售额进行计算。
(九)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答:1.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当月销售额(含应税销售额、政策性免税销售额、出口免税销售额和固定资产处置销售额)未超过3万元的(按季申报为9万),应将其中的应税销售额和固定资产处置销售额部分填入第7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栏次,而第1、4栏不再填入数据。2.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个体工商户,当月销售额(含应税销售额、政策性免税销售额、出口免税销售额和固定资产处置销售额)未超过3万元的(按季申报为9万),应将其中的应税销售额和固定资产处置销售额部分填入第8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栏次,而第1、4栏不再填入数据。3.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当月销售额已超过3万元的(按季申报为9万),则根据销售额性质分别填入第1、4、9、10栏次,不再填入第7、8栏次。4.第14、15、16栏次的“本期免税额”,对应根据当期填入第6、7、8栏次的“免税销售额”×3%征收率计算填入。
(十)当期有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答:1.当期小规模纳税人有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额填入第2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栏中。2.如果当月小规模纳税人全部销售额未超过3万元(按季申报为9万),则将全部销售额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差额部分填入第7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第8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中,同时,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等额填入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中。如果当期纳税人全部销售额等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销售额的,则只用使申报表第1栏等于第2栏即可。3.如果当月小规模纳税人全部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申报为9万),则根据实际情况将销售额填入第1、4、9、10栏次,不再填入第7、8栏次。二、印花税
印花税方面关于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有那些?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规定:自1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小型微型企业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企业。
二、企业所得税
(一)什么是小型微利企业?
答:小型微利企业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小型”和“微利”两个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其中: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照什么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年所得20万以下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什么优惠?
答:根据财税〔2015〕34号文件规定,自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可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中资产总额及从业人数指标如何计算?
答:按照财税〔2015〕34号文件规定,自1月1日起,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及从业人数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其中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指标。
(六)上一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本年预计可能符合的,季度预缴时能否享受优惠?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17号相关规定,企业根据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申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七)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办理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答: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属备案类项目,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备案方式的具体操作上,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
(八)如果一些小型微利企业,由于对政策理解不到位等原因未及时享受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年度又结束了,还有机会享受到优惠政策吗?
答:小型微利企业由于各种原因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不意味着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主体权利消失。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时没有享受优惠的,在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还可以按照政策规定享受优惠。同时,税务机关也将根据企业申报情况,以适当的方式提醒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九)纳税人预缴时享受了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如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在预缴申报时已按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额,但如年度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规定重新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为落实好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税务部门如何及时处理纳税人的诉求?
答:为全方位落实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在办税服务厅设立“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落实咨询服务岗”。同时,依托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网站“局长信箱”受理纳税人投诉。凡是纳税人反映应享受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情况,各地税务机关有专人全程负责,并于接收当日转办,在3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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