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重庆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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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开始,我市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人员实现就业创业的,可申请给予一次性补助。市人力社保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一次性就业创业补助额度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上次失业未领取的剩余期限失业保险金。

该工作人员解释,按照相关规定,我市失业人员就业后再次就业的,要重新缴纳失业保险金,所以这里用“上次失业”来表述。

领取一次性就业创业补助后的人员,就不再享有上次剩余的各项失业保险待遇,相应期限计算为已领取待遇期限。另外,如遇失业保险金调整,也不予计发差额。

两类人可申请退休人员不能申请

从补助对象来看,有两类人员可申请。一是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被用人单位吸纳,并且签订了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参加了三个月失业保险的人员。

二是在领取失业保险的期间,实现自助创业,并按规定参加了三个月失业保险的人员。

对此,市人社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按规定参加了三个月失业保险是指申请人在进入公司或实现创业后,需重新缴纳失业保险满三个月。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已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即使符合上述条件之一,也不能申请一次性补助。”该工作人员说,可以理解为退休人员不能申请上述补助。

新政3月1日起实施缴费期限计算有讲究

我市失业保险金如何划分?据介绍,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两年的为三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两年不足三年的为六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三年不足四年的为九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四年不足五年的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五年不足七年的为十五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七年的为十六个月。以后缴费时间没增加一年,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其缴费的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应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本政策于今年3月1日起实施,失业人员与企业签订老动合同,或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可向原失业保险金申领所在区县(自治县)失业保险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该经办机构在审核通过申请后,将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一次性发放就业创业补助。对于逾期未领,其应领而未领的期限按规定予以保留。

渝人社发〔2016〕2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就业创业人员给予一次性就业创业补助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建立健全失业保险与就业的联动机制,鼓励失业人员积极就业创业,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市政府《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5〕52号)有关规定,现就我市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人员实现就业创业给予一次性补助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及条件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失业人员,可申请一次性就业创业补助:

(一)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满3个月。

(二)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满3个月。

符合上述条件的失业人员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能申请一次性就业创业补助。

二、补助额度

一次性就业创业补助额度为,符合上述条件的失业人员上次失业未领取的剩余期限失业保险金。

领取一次性就业创业补助后,不再享受上次剩余的其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相应期限计算为已领取待遇期限。如遇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不予计发差额。

三、资金来源

一次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在“其他支出”下设二级科目“一次性就业创业补助”中核算。

四、办理程序

失业人员本人在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可向原失业保险金申领所在区县(自治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区县(自治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发放一次性就业创业补助。

逾期未领取的,应领未领取的期限按规定予以保留。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政策宣传。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要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宣传工作,加大宣传力度,鼓励、引导失业人员积极就业、自主创业。

(二)强化经办服务。各区县(自治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规范业务经办流程,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经办人员服务水平,推动经办服务的规范化、信息化和标准化。

(三)严格审核把关。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对申请一次性补助的人员要认真审核,防止弄虚作假、欺骗冒领行为。对骗取一次性补助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四)夯实基础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应建立健全一次性就业创业补助台账,做到原始资料齐全和手续完备,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符合审计要求。

本通知自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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