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社保补缴怎么办理政策规定,社保补缴最多几个月
很多小伙伴遇到补缴社保的问题,本文高考猫小编帮大家整理2022年最新的湖南社保补缴相关知识,包括湖南社保补缴流程,湖南社保补缴材料条件,湖南社保补缴时限及费用等。
根据社保局通知与缴费反馈,湖南省这几个城市的社保基数上下限或补缴规定有以下调整,现今已开始实行(主要是职工社保部分):
株洲市
医疗医疗保险基数范围调整为2859-15162;医疗保险单位固定缴费基数调整为4533.09;失业保险基数范围调整为3033-实际申报。
衡阳市
医疗保险单位固定缴费基数调整为4625.19;医疗保险个人部分基数范围调整为2859-15162;失业保险基数范围调整为3033-实际申报;衡阳不能补缴失业保险。
益阳市
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调整为2859-15162;失业保险基数范围调整为3033-实际申报缴费基数,暂无社保缴费基数上限。
永州市
失业保险基数范围暂调为3033-实际申报缴费基数,暂无社保缴费基数上限。
长沙市
补缴可补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但工伤保险不可补缴;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为3033-实际申报缴费基数,暂无社保缴费基数上限。
关键词一:补缴人群
⑴单位职工:湖南省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单位和职工。
⑵个体工商户: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及聘用的从业人员。
⑶灵活就业人员:具有我省户籍的在城镇就业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等由个人缴纳养老保险的。
关键词二:缴费基数
⑴以职工历年实际工资核定缴费基数,按同期缴费比例补缴,同时按相关规定收取滞纳金。
缴费人群:
一类人是所有单位及职工2017年1月1日后欠缴的养老保险费;
另一类人是未参保单位及职工、已经参保单位中未参保职工未申报、或者未足额申报缴费基数形成的2016年12月31日前的欠费。
⑵以原申报的缴费基数和同期缴费比例补缴,并按相关规定收取滞纳金。
缴费人群:
已参保单位及职工申报基数后形成的2016年12月31日前的欠费。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及聘用的从业人员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缴费比例统一为20%,其中从业人员本人按照同期规定的个人缴费比例补缴(8%),其余部分由业主缴纳(12%)。
⑶以办理补缴手续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或者100%为历年缴费基数,按照20%的比例补缴。缴费人员:已参保灵活就业人员在建立保险关系于2016年12月31日前之间中断缴费的(2017年1月1日后中断的,不再补缴)。
关键词三:补缴规则
单位职工、灵活就业人员2016年12月31日已经到达退休年龄、补缴后累计年限不满15年的,可按照补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或者100%、以20%的比例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也可以逐年缴纳至满15年。
2017年1月1日后达到退休年龄的、补缴后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统一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3号规定逐年延长缴费至满15年;其中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的(2011年7月1日实施)、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缴费基数为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或者100%,比例为20%。
一次性缴纳期间的个人账户记账比例,统一为8%。
关键词四:其他事项
⑴已参保灵活就业人员补缴时间不得早于本人参保建立养老保险关系的时间。过去被判刑或者劳教的,服刑或者劳教期间不予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⑵个人账户按补缴确定的缴费基数和历年同期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政策记账。单位职工的补缴年限缴费工资指数,按补缴后历年实际缴费工资基数和同期上年度社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灵活就业人员的补缴年限缴费工资指数,统一按补缴的实际缴费基数和补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⑶按照文件要求,个人身份补缴2016年12月31日前的养老保险费必须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已经办理完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不再办理补缴。
这次养老保险补缴政策切实以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养老保险权益出发,向人人“老有所依、老有所养、老有所安”的制度保障的道路上迈出了坚实的一步。所有符合补缴条件的人员快快加入补缴养老费的行列中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