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怎么交医保卡网上缴费,江门居民医保网上怎么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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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公布2021年度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我市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仍为每人每年336元,与去年的缴费标准一样。

缴费时间

2020年10月至12月底为江门市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一档集中参保缴费期,请确保扣费账户有足够金额扣缴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一档参保费(336元)。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对象范围

以下人员可以参加江门市城乡居民医保一档:

● 本市户籍的未就业城乡居民;

● 非本市户籍的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含港、澳、台、华侨学生)、中职技校(含民办中职技校)和中、小学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学生,以及幼儿园、托儿所儿童;

● 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的异地务工人员的学龄前子女;

● 持有我市居住证(含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人员。

其 / 中

本市户籍的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低收入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困境儿童(含低保和低收家庭儿童、特困供养儿童、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残疾儿童、重病儿童)、困难退役军人优抚对象等困难城乡居民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由政府给予全额补助,个人免缴费。

对计生优待户(农村独生子女户和纯生二女结扎户)的补助办法按各市(区)原规定执行。

参保缴费方式

从2020年10月起至12月底,对原已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一档的参保人,若未以职工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仍实行由银行代扣代缴方式扣费参保,即直接从个人社保卡缴费账户或本人指定的缴费账户中代扣代缴2021年度的医保一档个人缴费。

参保人应按个人缴费标准336元足额存入扣费账户,以免影响参保缴费,因存款不足导致未能按时代扣个人缴费的,将视为自动弃保。若正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得重复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一档。

1、困难居民参保方式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医保一档的,实行“先登记参保、后补助缴费”,从完成参保登记、做好身份标识之日起即可享受医保待遇,为困难居民的参保开通了“绿色通道”。

2、新参保的城乡居民参保方式

对新参保的城乡居民,可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社保卡或扣费银行账户等资料到户籍所在地基层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蓬江区的参保人到一门式服务中心办理)。

持有居住证人员参保办法

持有我市居住证(含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人员持身份证、有效期内的居住证、扣费银行账户和委托商业银行代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授权书等,到居住地基层服务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居住证到期后自动停保,自动停保当年若已缴费成功可按规定享受当年全年医保待遇,次年未重新申请参保的停止享受待遇。参保人若需在次年继续参保,应持新的有效居住证到居住地基层服务机构按规定重新办理参保手续。

新生儿参保办法

新生儿需持入户后的户口簿等资料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新生儿从出生次月1日起,6个月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从其出生之日起享受待遇,但新生儿享受跨年待遇的,应同时缴纳两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6个月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从参保缴费成功次月1日起享受待遇。

中途参保人员范围

中途参保是指新医保年度开始后年度中途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一档。医保一档中途参保人员包括本市户籍和异地务工人员的新生儿、当年本市新入学(含幼儿园、托儿所)或转学(含幼儿园、托儿所)的非本市户籍在校生、当年本市户籍的就业转失业人员(含跨年按规定领取完失业保险金人员)、当年本市户籍的职工退休人员(指未达到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最低累计缴费年限,且不选择继续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本市户籍的当年退伍军人、刑释人员和市外户籍新迁入人员、当年申领我市居住证的人员、未参保的困难居民。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 

● 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大病保险起赔标准下降70%,赔付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特困供养人员大病保险起赔标准下降80%,赔付比例提高20个百分点。上述人员大病保险不设最高赔付限额。

● 特困供养人员一档住院可以享受零起付标准,在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基金支付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 年度累计自付范围内医疗费用不含起付标准以内的费用,起付标准以内的费用由参保人个人支付。

● 参保人未按规定办理转诊(含市内转诊)手续、超时办理零星报销手续(超过规定的办理时限,但不能超过2年,其中先行支付不能超过3年)、超时办理市内非定点和异地就医申请备案手续及本人原因48小时内未办理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登记等情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含大病保险赔付比例)降低为上述规定标准的50%。

● 按周期性结算特殊人群参保人在同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出入院时间在90天以上的,按9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不足90天的,按实际天数计算。每两个连续周期计算一次起付标准,即在第一个周期计算起付标准,连续的第二个周期不计算起付标准,新周期重新计算,即第三个周期重新计算起付标准。

● 在新会、台山、开平、鹤山、恩平五市(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户籍所在地在蓬江区、江海区两区或在蓬江区、江海区两区长期居住的,如需在市直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诊疗的,需于诊疗前填写《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长期居住(派驻)蓬江、江海两区就医备案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和社保卡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户籍所在地在蓬江区、江海区两区)或有效的长期居住佐证材料(户籍所在地不在蓬江区、江海区两区但在两区长期居住),向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手续后,按规定住院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含大病保险赔付比例)按规定标准执行。

● 在市外长期居住的参保人(含职工身份参保人和城乡居民身份参保人),填写《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机构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社保卡、户口簿复印件或有效的居住地长期居住佐证材料,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市外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其在就医地异地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基金支付比例和起付标准按我市同等医疗机构级别执行;其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特定病种门诊待遇,基金支付比例按我市同等医疗机构级别执行。在其他医疗机构就医的住院和特定病种门诊待遇,基金支付比例按非定点医疗机构执行。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普通门诊待遇

●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只可选定一家基层定点医疗机构。

● 参保人门诊定点机构选定后,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不得变更。下一基本医疗保险年度需变更的,应在本年10月至12月办理变更手续。未选定门诊定点机构或在非选定的医疗机构就医的,不能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未办理变更手续的,视为继续选定原门诊定点机构。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定

病种门诊补助待遇

● 上表“基金累计支付限额”是指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月度实际基金支付累计额。

● 患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特定病种的,取较高病种月支付限额并增加60元。

● 当月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不能结转下月使用。

● 特困供养人员城乡居民身份参保人特定门诊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基金支付比例最高不超过100%, 若超过100%的按100%计算)。

● 其中“肺结核”应在我市肺结核专科防治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基金才予以支付;重性精神疾病指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和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6种重性精神疾病;精神病(重性精神疾病除外)应在精神专科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综合医院精神专科就诊,基金才予以支付;重性精神疾病在精神专科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综合医院精神专科以及经批准的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基金才予以支付。

● 慢性丙型肝炎(限聚乙二醇干扰素治疗)参保人只能选择本市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就诊。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慢性丙型肝炎(限聚乙二醇干扰素治疗)定点医疗机构有江门市中心医院、江门市五邑中医院、江门市人民医院、开平市中心医院和恩平市人民医院。

● 禽流感疑似病例参保患者使用?司他韦(属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药,按药品费用90%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定点医疗机构需单独开处方和收费,奥司他韦药品费用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标准为每人每月2000元,基金支付比例为80%。

● “高血压(II期以上)”和“糖尿病”两病种的城乡医保一档基金累计支付限额为2160元/年。

● “高血压(II期以上除外)”保障对象为我市城乡医保参保人,不含以职工身份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参保人。其门诊发生的降血压药品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本市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为60%,本市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为50%(三级和非定点医疗机构基金不予支付,特困供养人员城乡医保参保人基金支付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基金累计支付限额为1080元/年。降血压药品范围和医保支付标准统一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  “高血压(II期以上)”、“糖尿病”和“高血压(II期以上除外)城乡医保参保人,若同时患有我市特定病种范围中一类或二类特定病种的,报销比例按较高特定病种待遇标准执行,基金累计支付限额按一类或二类较高特定病种待遇标准执行,其中,同时患有二类特定病种的月度累计支付限额增加60元/月;若同时患有三类或四类其他特定病种的,报销比例按较高特定病种待遇标准执行,基金累计支付限额按年度累计支付限额= (较高病种月支付限额+60元)*12个月计算,即同时患有三类特定病种的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为3600元/年,同时患有四类其他特定病种的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为2880元/年。

广大城乡居民参保人

在集中扣费期内

(2020年10月至12月底)

确保扣费账户有足够金额

扣缴2021年度城乡居民

医保一档参保费(3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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