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社保最低缴费标准及最低缴费基数
江苏社保缴费标准
江苏五险一金缴纳比例:养老保险单位20%,个人8%;医疗保险单位9%,个人2%+大病保险10元;失业保险单位1.5%,个人0.5%;工伤保险:单位0.5%,个人不缴费;生育保险:单位0.8%;公积金缴存的比例根据单位的性质不同,缴存的比列也有所不同,但一般都是在8%-12%之间。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医疗保障局联合发布调整2019年度社会保险基数的通知。
今年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标准近年来首次下调。上限将由6月底前的 19935元下调为16842元,下限将由3125元调整为3368元。
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达到退休年龄或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以及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为7216元,计算缴费工资指数的基数为86590元。
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按16842元执行,缴费工资下限按3368元执行。期间参保人员的缴费工资大于等于3368元的,相应年度的最低缴费系数按1.0计算。
2019年1月1日至6月30日,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为19935元,缴费工资下限为3360元。201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为16842元,缴费工资下限为3368元。
医疗、生育、失业、工伤保险缴费工资上下限按照上述标准执行,时间为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
一般情况下,参保职工的实际工资收入作为社保缴费基数按相关比例每月缴纳各项保险的参保费用。
但是,工资收入较低和太高的参保职工要按照人社部门每年公布的缴费基数下限和上限作为缴费基数。
为什么缴费基数上限标准会下降?
今年6月底前,江苏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一直按照全省上一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 300% 确定。
7月1日起,根据国家最新统一规定,江苏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的标准确定将使用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值作为基数,由于城镇私营企业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明显低于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由此计算出来的加权平均值就低于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更低于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因此,今年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标准将首次下调。
今年的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为什么增长?
今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降低社会保险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江苏实施方案首次从制度层面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确定办法作了统一调整,为降低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以及低收入群体的社会保险缴费负担提供了制度性保障。事实上,为帮助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降低用工成本,江苏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精神,已从2017年起先行对下限标准确定办法作了调整。2017年和2018年,江苏探索对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的确定实行双基数,即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使用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值作为基数确定,上限标准仍沿用原来的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基数确定。因此,在两年前江苏就已经先行把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低收入人群的社会保险缴费负担降下来了。
今年,江苏又按国家统一规定进一步把“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调整为更大口径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这样计算出来的加权平均值又比前两年计算方法略有下降。从公布数据上看,下限标准将由3125元调整为3368元,这是因为职工工资在正常增长,但下限标准的增长率仅为7.7%,低于2018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的工资增长率,也低于2018年全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的工资增长率。今年江苏调整后的缴费基数下限略高于浙江,这是因为江苏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值高于浙江。全省按照下限缴费的企业,综合考虑降费率和调基数因素,养老保险缴费负担仍比上年下降10%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