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社保补缴新政策,宁夏养老保险补缴政策
自治区统一补缴养老保险费政策
为推进全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宁夏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完善全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规定了补缴养老保险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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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自2019年10月1日起,各地不得违反国家和自治区规定采取一次性补缴费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二是对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当年的养老保险费要当年缴清,不得以事后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三是调整了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条件。对于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补缴人员条件由“2011年7月1日之前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调整为“申请补缴费时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对于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自2019年10月1日起,允许补缴中断期间养老保险费的人员仅限于具有认定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书或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鉴证或备案劳动合同的企业职工。
记者从5月25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宁夏公布201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福利待遇计发标准。
从今年5月起,参保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在2018年度全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核定,高于300%的按300%核定,低于60%的按60%核定。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由本人根据经济承受能力,在2018年度全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自主选择。
灵活就业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按本人申报工资收入的10%一次性缴纳。从2020年开始,申报工资高于上年度全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缴费基数;低于60%的,按60%核定缴费基数。
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五险一金中的重要社会保险项目,关系着劳动者的切身权益。根据国家的安排,2019年底前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将合并实施。
为何要合并实施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这一政策将对职工生活产生哪些影响?一起来了解!
01
2019年底前,两项保险合并实施
2019年3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下文简称“《意见》”),决定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加强工作部署,督促指导各统筹地区加快落实,2019年底前实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
02
“五险”不会变“四险”
国家医疗保障局副局长陈金甫就该政策介绍,生育保险与职工医保合并实施,并非取消生育保险,而是和职工医保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统一医疗服务管理、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不增加单位和个人缴费负担,参保人待遇不变,手续更加简化。
03
生育保险待遇不变
《意见》明确指出,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生育保险待遇不变。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等各项生育保险待遇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丝毫不会影响参保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改变的只是经办渠道,原有生育保险参保范围、保障项目和支付水平均未改变。”陈金甫表示,两险合并实施并非取消生育保险,不涉及生育保险待遇政策的调整,也不增加单位和个人缴费负担,只是管理运行上的一体化,即所有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有利于实现生育保险应保尽保。
陈金甫进一步介绍,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两部分。不同于医疗保险待遇按比例支付的方式,生育保险采取的是在规定范围内实报实销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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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根据《社会保险法》,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参保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2018年,我国生育保险参保人数为20435万人,全年生育保险基金收入756.02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