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年云南省农村低保政策
近日,云南省民政厅、省扶贫办等6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明确提出:到2018年,实现全省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和国家扶贫标准“两线合一”。对符合低保标准的农村贫困人口实行政策性保障兜底,确保到2019年现行扶贫标准下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
一、分类施保重点保障极困家庭
按照《意见》,我省将精准识别农村贫困人口,给予政策扶持,帮助其脱贫增收;同时,健全农村低保制度,完善农村低保对象认定办法,加强农村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其基本生活。
我省将实施分类施保,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生活常年陷入困难的极困家庭,列为重点保障户(A类);将年老、残疾、患重特大疾病或长期慢性病等原因,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比较困难家庭列为基本保障户(B类);其他原因造成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一般困难家庭,列为一般保障户(C类)。
以上三类农村低保户均须精确识别到户,做到县级和乡镇(街道)有档案、村村有表册、户户有卡片。“十三五”期间,农村低保重点向A类和B类对象倾斜,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对于C类对象,应以扶贫帮扶和就业扶持为主,鼓励其通过发展产业、自主就业和扶持就业,逐步退出或缩小农村低保保障范围。对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困难问题造成暂时生活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应主要采取临时救助和“救急难”等措施进行救助。
值得一提的是,我省将对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尽保、应扶尽扶、应退尽退。按照农村低保制度分类施保及动态管理要求,重点保障户(A类)、基本保障户(B类)、一般保障户(C类)分别按照年度、半年或季度进行复核复审,根据低保对象家庭经济变化情况适时调整补助水平或按照程序予以退出。
二、要持续提高农村低保保障标准
“十三五”期间,省级将加大统筹力度,综合确定全省农村低保指导标准,统一推进提标工作。《意见》要求各地要持续提高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到2018年实现全省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与国家扶贫标准“两线合一”,鼓励经济条件好的地方农村低保保障标准高于国家扶贫标准。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已达到国家扶贫标准的县、市、区,应按动态调整机制科学调整;低于全省农村低保平均保障标准的县、市、区,应提高到全省平均水平。其中,率先实现脱贫摘帽的县、市、区,应将农村低保保障标准提高到当年的国家扶贫标准。2019?2020年,继续巩固“两线合一”工作,合理提高保障标准;同时,根据保障标准调整情况,逐年提高低保补助水平。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确保困难群众不因物价上涨影响基本生活。各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调整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建立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
在医疗救助方面,《意见》要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建立州市统筹和政府主导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建立完善基金管理和运作机制,实行城乡统筹、州市统一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标准,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封顶线提高到合理水平。对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支付后个人自负费用仍有困难的,加大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帮扶力度,符合条件的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
此外,我省要求,对返贫家庭,应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相应纳入临时救助、医疗救助、农村低保等社会救助制度和建档立卡贫困户政策覆盖范围;对不在建档立卡范围内的农村低保家庭、特困人员,应统筹使用有关扶贫开发政策;对靠家庭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按照规定纳入低保范围;对农村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重点救助对象,应采取合理分类、上浮补助标准等多种措施提高救助水平,保障其基本生活。
四、逐步实现低保和扶贫信息共享
为精准识别保障对象,《意见》要求,加强信息比对,民政、扶贫部门要加快健全完善低保信息系统和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确保信息全面、准确、详实,逐步实现低保和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今年12月20日前,县级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要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全面开展农村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困难残疾人台账比对,结合系统信息逐户核对农村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困难残疾人,掌握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内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残疾人数据,摸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家庭情况。
我省还将依托全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尽快实现民政与扶贫、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金融、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保险等部门和单位的信息互联共享,提高核查效率和精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