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最新河北社保缴费基数调整,河北社保缴费基数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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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经省政府同意,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进行通知。
按照《通知》要求,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基数进行了调整。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自己的收入状况,选择按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据悉,目前我省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基数是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至300%为缴费基数。
个人缴费基数调整后,计算指数时仍以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参数计算,即:本人月缴费工资指数=本人当年实际月缴费基数÷当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
《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同时,冀人社发[2011]72号文件执行到12月31日,自2017年1月1日停止执行。参保人员可按月、按季缴费,也可按半年、年度缴费。
石家庄市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时间截止到12月30日。目前,石家庄市已实现了建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微信公众号及自助机等缴费方式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中,建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微信公众号每天的0:00?22:00可以缴费;河北银行各营业网点为每天工作时间;石市各区、县地税局的建行自助缴费终端缴费时间是周一至周五的9:00?17:00。
使用建行缴费平台缴费的参保人员,一般保留电子缴费凭证即可。需要纸质缴费凭证的参保人员,可以到参保地地税局办税大厅打印,在市本级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到长安区地税局办税大厅打印。
2017年度缴费基数、失业费率调整通知
驻区各参保单位:
一、根据相关文件精神,自2017年4月起,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分别为3159元和15795元。先行参加养老、医疗和工伤保险的农籍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最低标准为2896元。符合按照最低缴费基数3年过渡办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外来务工人员最低缴费标准为2369元。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最低标准和最高标准分别为3159元和6731元。
二、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4号)要求,自2017年4月起,阶段性降低我市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由1.5%调整为1%。其中,单位0.5%,个人0.5%。
三、由于基数上下限调整,各单位务必关注本月本单位的缴费金额,确保按时足额缴费。
河北分中心征缴科
2017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