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淮北社保缴费基数比例新规定,淮北社保缴费期限与记录查询
最新消息,7月起,我市统一调整全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其中参保单位职工缴费基数依据度全省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确定;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在度全省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00%之间,可自行选择。
据了解,按照省统计局公布的全省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748元的统计数据,我市调整了五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以下简称当期缴费年度),我市参保单位职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当期缴费年度月缴费基数的下限为2849元,上限为14244元。
灵活就业人员方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当期缴费年度月缴费基数在2849元和4748元之间,参保人员可根据自身收入状况自行选择569.8元至949.6元的月缴费金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当期缴费年度月缴费基数为4748元,参保人员可自行选择建账户(月缴费474.8元)或不建账户(月缴费303.87元)。
附
淮北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有关事项通知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维护参保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的具体要求和部署,经研究决定,开展2016社会保险缴费年度(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和书面稽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申报主体
5月31日前在市本级、濉溪县和各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均须进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6月1日以后参保登记的用人单位,本缴费年度不需申报。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可于任一月的1-22号申请变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当月申请,次月生效。7月1日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00%调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二、申报时间及地点
(一)时间。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6月22日。
(二)地点。各用人单位分别向所属县、区社保(征缴)经办机构申报(用人单位可通过互联网点击http://www.hbshrss.gov.cn/在“政务公开”栏目中查询业务办理所属区)。国家和省属驻淮单位、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大中型企业直接向市社会保险征缴稽核中心申报。
各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办事地址及联系电话(见附件1)
三、参保单位及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确定
(一)单位缴费基数确定。参保单位以本单位度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作为2016缴费年度单位缴费基数。参保单位的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本单位全部参保职工同期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确定。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按照本人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核定2016缴费年度月缴费基数。1月至6月期间新参加工作或再就业的人员,按照个人起薪工资核定。同一缴费年度内,个人缴费基数一经核定原则上不再变更。缴费单位应如实填报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收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进行调整。职工申报缴费的本人工资在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300%之间的按申报的工资核定;职工申报缴费的本人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
(三)工资总额。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的规定,职工工资总额(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四、申报的程序和材料
(一)申报程序。
1、拷取基础信息。有社会保险征缴稽核网上办事平台(简易)账户的用人单位通过平台下载本单位的社会保险基础数据信息和表格(《淮北市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附件2)、《单位职工缴费基数明细表》(附件3)、《淮北市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稽核表》(附件4)、《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附件5)。其他由经办人员自带U盘到所属经办机构窗口拷取上述的参保单位社会保险基础数据信息和表格。
2、申报缴费基数。参保单位经办人员将本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个人工资收入等其他相关信息分别按要求填入《淮北市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淮北市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稽核表》、《单位职工缴费工资明细表》和《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中,并在规定时限内将填好的相关表格和材料报送到所属经办机构对应窗口。
(二)申报材料。
1、《淮北市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纸质和电子版)。
2、《淮北市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稽核表》(纸质)。
3、《单位职工缴费工资明细表》(电子版)。
4、《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纸质)。
5、度3、6、9、12月单位工资表,对于缴费单位人数较多(300人以上),不方便提供以上资料的单位请携带度12月单位工资表或会计总账、明细账、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等财务资料。
以上资料请携带原件、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财务章,并标注此件与原件一致),原件审核后当即退还缴费单位,复印件交由审核工作人员留存备查。
6、参保单位采用公示方式确认的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公示资料。(经职工本人签名确认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不需要报送。)
五、有关要求
(一)参保单位须认真核对参保职工个人编号、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等数据。如数据需要修改的,须携带相关资料到所属经办机构变更手续(不得在电子表格中自行修改)。
(二)参保单位申报的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须经参保职工本人签名确认并公示。公示时须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职工签名确认及公示资料需妥善保存备查。
(三)各单位需按规定的时间进行申报,未按时申报缴费基数的缴费单位,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本期缴费基数暂按该单位上期缴费基数的110%确定。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四)缴费单位应如实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对提交的相关报表及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漏报、瞒报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参保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凡申报单位缴费工资总额低于本单位职工上年度工资之和、瞒报漏报缴费基数和人数、参保险种漏项的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根据实际情况列入重点稽核对象,适时开展实地稽核。
(五)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依照《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三十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