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报中将增加社保和统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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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报中将增加社保和统计事项

相关媒体记者从工商总局获悉:工商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计局三部门联合发出通知,部署在企业年报中增加社保和统计事项。

在全面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再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实现“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是继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改为企业按规定自行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将进一步简化企业办事程序,变“企业跑腿”为“信息跑路”,为企业创业创新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

通知指出,从度年报开始,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报信息时,在《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事项基础上,增加以下内容。一是社保事项:参保险种类型、单位参保人数、单位缴费基数、本期实际缴费金额、单位累计欠缴金额。二是统计事项:主营业务活动、女性从业人员、企业控股情况(分支机构不填报)、分支机构隶属母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仅分支机构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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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社保审计浪潮来的尤为猛烈,面临此番执法运动,不少按最低或较低工资基数申报的企业“躺枪”,直接责任为补缴社保,甚者面临行政处罚,据传,有的大型制造企业将为上千万的社保费用买单。

我们今天探讨的问题,哪些收入不计入企业社保缴费基数?

一、职工工资性收入,决定企业社保缴费基数

根据上海市《关于确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的通知》(沪劳保基发【2006】7号)规定,当年个人缴费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个人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根据本市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和60%相应确定。而缴费单位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按单位内缴费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确定。首次参加工作和变动工作单位的缴费个人,应按新进单位首月全月工资性收入确定月缴费基数。

简言之,企业社保缴费基数为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而个人缴费基数根据上年度1月至12月份的工资性收入来确定,并规定有上下限。

决定企业社保缴费数额的因素有两个:缴费比例、缴费基数。在缴费比例上,除了工伤保险根据所属行业核定外,其他保险均固定,企业并无操作空间;而缴费基数根据企业申报职工工资性收入确定,许多参保企业为少交、不缴存在漏报、瞒报情况,而社保审计机构审计的对象,即为企业每年申报的工资性收入。

二、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人社部2006年11月15日发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社保缴费基数核定依据予以规定,其中明确“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同时,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中对工资总额的计算做了明确解释: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对工资总额的范围进行了一个排他性的规范。

可见,职工工资性收入并非以财务(列入成本与否)、税务(计征奖金税与否)、发放形似(现金与否)标准来认定,而是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局的有关工资总额的规定。

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统计的规定

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

我们重点了解不计入工资总额的项目,也就是不计入企业社保缴费技术的收入,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具体如下:

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3、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4、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5、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6、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7、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8、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9、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10、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11、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12、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13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14、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同时,国家统计局对不计入工资总额的项目,作出如下解释:

1、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具体有: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医疗卫生费或公费医疗费用、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集体福利事业补贴、工会文教费、集体福利费、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以及洗理费等。

2、劳动保险的各种支出。具体有:工作服、手套等劳保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一九六三年七月十九日劳动部等七个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虽上述不计入社保缴费基数的项目较少,但企业若错误将其列为工资性收入予以申报,小项目也会导致大成本,举例:

某上海企业对于员工发放冬季取暖费(1月、2月、12月发三个月),标准为100元/人,该企业人数为500人,企业2016社保缴费比例为32.5%(工伤保险按0.5%),若企业错误将该费用纳入社保缴费基数,在4月-2017年3月将额外承担的社保成本为:

500人*100元/人/月*3月*32.5%=48750元!

注:以上根据相关规定总结分析,可能与当地政府口径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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