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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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海南省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局,省人事劳动保障信息中心:

  为规范海南省社会保障卡使用和管理,现将《海南省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7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应用和管理,提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水平,保障持卡人有效使用社会保障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障卡,是指按照国家统一标准,面向社会公众发行,主要应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集成电路卡。

  社会保障卡是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基本功能。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制作、发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

  第四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管理工作。

  省人事劳动保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厅信息中心)具体承担全省社会保障卡制作,以及信息系统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安全保障等管理的有关事务。

  各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社会保障卡的信息采集、申领发放、挂失注销、信息查询以及服务网点的管理工作。

  合作金融机构负责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管理和服务。

  第五条 各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将采集发行社会保障卡所需的有关信息向厅信息中心提供。

  厅信息中心和相关社会保障卡应用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使用与社会保障卡有关的信息,未经持卡人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三章 社会保障卡功能

  第六条社会保障卡同时具有社会保障服务功能和金融服务功能。

  (一)社会保障卡具有以下社会保障服务功能:

  1.就业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

  2.申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待遇;

  3.办理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职业资格鉴定、待遇资格认证;

  4.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及药店就医购药;

  5.查询个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信息;

  6.其它持卡可以办理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

  (二)社会保障卡具有以下金融服务功能:

  1.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

  2.代发各种社会保险待遇;

  3.就业资金发放;

  4.其它可以办理的金融业务。

  社会保障卡的业务项目和功能,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的建设情况,分步实施、逐项启用。

  第四章 社会保障卡申领发放

  第七条 在本省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可以申领社会保障卡。

  参保人有工作单位的,由用人单位集中申领社会保障卡;无工作单位的参保人,由本人自行申领社会保障卡。

  第八条参保单位或个人申领社会保障卡,应当到所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障卡综合服务窗口(以下简称社保卡服务窗口)办理下列手续:

  (一)填写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

  (二)交验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

  (三)提供图像信息;

  (四)其他需要办理的批准手续。

  第九条 社会保障卡申领人材料齐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发放社会保障卡。

  第十条 用人单位在社保卡服务窗口办理签领手续后,应及时将社会保障卡发放给参保人,由参保人本人签收并将回执送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扣发。个人申领的社会保障卡,由参保人直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领。

  第十一条持卡人对本人卡内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变更,经审核符合信息变更条件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变更。

  第十二条首次领取社会保障卡免费,因持卡人原因造成社会保障卡信息有误的,持卡人应重新申请制卡并承担工本费。

  第五章 社会保障卡使用

  第十三条持卡人领取到社会保障卡后,须按照合作银行的有关规定,在银行服务网点办理金融功能激活手续,同时进行密码预留,以确保个人金融账户安全。加载金融功能激活后,社会保障卡方可使用。

  第十四条社会保障卡的有效使用期限为10年。

  第十五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社会保障卡及其密码。

  第十六条 因持卡人出借社会保障卡或保管不善遗失等造成的个人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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