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草案)征求意见
“全市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由民政部门向具有本市户籍且年龄在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发放高龄生活津贴。
年农历九月为本市敬老月,九月初九为老年节。在敬老月期间,各级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当组织和开展各类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
杭州市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了《杭州市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一),听取社会意见。
不得以放弃继承权等为由 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老年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员,应当履行赡养义务;子女已经死亡或者无赡养能力的,其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应当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老年人离婚或者再婚以及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应当在经济上供养老年人,及时支付老年人就医需要赡养人提供的医疗费用,向经济困难的分开居住生活的老年人按月支付赡养费。
赡养人应当在生活上照料老年人。赡养人不能亲自照料老年人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并及时支付所需费用。
赡养人应当在精神上慰籍老年人,尊重老年人的生活方式,关心老年人的身心健康,经常看望或者问候分开居住的老年人。
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 不得以无业等理由要求“啃老”
老年人对本人的合法收入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得以无业或者其他理由要求老年人提供经济资助。
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以老年人的名义向有关部门、机构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房屋使用权、股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或者申请办理户籍迁移、公证等手续时,有关部门、机构应当核实老年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 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
包括:公安机关按照国家规定落实老年人投靠配偶或者子女的户口迁移政策;村民委员会在开展农村宅基地和村庄整理时,对老年人与其子女的宅基地应当给予相邻相近安排;用人单位应当落实国家有关职工异地探亲待遇和带薪休假的规定,保障赡养人享有探望老年人的假期。
老年人住房拆迁时 优先给予现房安置
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在分配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或者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对符合优先保障条件的老年人家庭,在同一轮候顺序中优先安排。
老年人住房拆迁时,拆迁主体应当优先安排拆迁过渡房,优先给予现房安置。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制定、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制度,应当考虑老年人特殊的医疗需求,在政策措施上对老年人给予优待,为老年人就医、转诊以及费用结算等提供便利。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定期组织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人进行免费健康检查。
在公共文化体育场馆、广场等设置适合老年人开展文体活动的设施
政府公共服务窗口、商业金融网点、文化体育场馆、旅游景点等场所和公共交通设施,应当设置老年人优先标识,根据需要设立老年人等候专区、专座,适当配备老年人助行、助视器具。
公共文化体育场馆、广场等应当设置适合老年人开展文化和体育活动的场地、设施和器材。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老年人口比例及分布情况,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常住人口人均用地不少于零点二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予以保障。
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改变用途或者拆除
养老服务设施及其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或者拆除。确因需要,经批准改变用途或者拆除的,应当补建,补建的规模和标准不得低于原有规模和标准。
城镇新建住宅项目应当按套内建筑面积不低于项目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二且最低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鼓励已建成住宅区逐步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开展上门诊视等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开展上门诊视、健康检查、保健咨询服务,并与辖区养老服务组织建立合作机制。
100张床位以上的养老机构应当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500张床位以上的养老机构可以设置独立的医疗服务点。符合条件的医疗服务点应当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建立养老护理员技能等级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
鼓励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设置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或者培训项目,与养老机构合作培养养老服务管理、老年护理从业人员。
养老机构应当依法规范劳动用工,改善养老护理员工作条件和待遇,建立养老护理员技能等级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聘用的医生、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认定、注册考核政策。
市级以下医疗机构就诊老年人可减免普通门诊诊疗费
老年人凭有效证件可以享受下列优待:
进入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旅游景点、文化场馆、体育健身等公共场所,参观佛教寺院,享受半价优惠,其中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
乘坐公共汽车、水上巴士和地铁等城市公共交通工具享受半价优惠,其中70周岁以上老年人可以免费乘坐除专线车以外的公交线路、水上巴士和非高峰期地铁。
在政府举办的市级以下医疗机构就诊,予以优先,减免普通门诊诊疗费;
其他有关优待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