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金退休年龄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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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1)男性干部、工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的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最近深圳市法制办挂出《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后,一时间成为市民热议的话题。而此次社保办法修订稿争议最大的地方就是以后“交保险要交25年才能有退休金”,对此网友中有赞成者也有反对者,如果说交纳养老保险金满25年才有退休金,你还愿意交五险一金吗?

  现行规定

  【申领基本养老金条件】符合条件领取基本养老金必须同时符合年龄条件及缴费年限条件。

  (一)年龄条件: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年龄条件执行。

  1、正常退休: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2、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男职工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45周岁。

  3、因病提前退休:男职工年满50周岁以上、女职工年满45周岁以上。

  (二)缴费年限条件具体缴费年限规定如下:

  1、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

  2、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6月30日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7月1日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3、1998年6月30日前应参保未参保,1998年7月1日以后办理参保补缴手续,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4、提前退休,还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其从事有毒有害工种必须累计满八年;从事井下、高温工种必须累计满九年;从事高空、繁重体力劳动工种必须累计满十年。因病提前退休须符合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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