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的申请与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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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仲裁,须注意 如下问题:

  1、注意申诉时效问题,应当在规定的60日的期限内及时提出仲裁申请。

  2、申请形式上要采用书面形式,按规定提交申诉书,并且要依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

  3、要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诉,不能自己随意选择仲裁委员会。

  关于仲裁申诉时效,《劳动法》规定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当事人应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出仲裁申请,否则将会丧失申请仲裁的权利。如果当事人申请过企业调解程序,调解期间(最长不超过30日)可以扣除,申诉时效从调解结束之日起继续计算。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计算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的开始时间,“

  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同义,也就是指有证据表明当事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据常理可以推断当事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要注意的是,"权利被侵害之日"指侵权行为的开始时间,而不应理解为侵权行为的终止时间。

  一般来讲,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超过申诉时效,将会被拒绝受理。但是,如果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申诉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所谓"不可抗力", 指那些无法预料、无法克服的事件。包括自然灾害(如地震、火灾、水灾、风暴等)和社会原因(如发生战争等)造成的现象,对此,当事人无法控制和防止,没有 其主观上的错误,完全是客观条件造成其不能及时行使申诉的权利。因此,遇到不可抗力时,当事人超过规定的申诉时效,应予以受理。

当事人申请仲裁,须提交申诉书。申诉书应当写明如下事项:

  (1)职工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有"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专门式样,

  供申诉人填写。申诉书由正本和副本组成,副本份数应按被诉人人数提交,由仲裁委员会送达被诉人。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诉。这就涉及到了仲裁的问题。原则上要看劳动争议发生在什么行政区域内。有关法规规定,县、市、市辖区仲裁委 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向县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申诉,具体讲就是要去县劳动局的仲裁科提交申诉书。不过,除了上述地域管辖问题外,还 要注意"级别管辖"问 题。有关法规对此没有做统一规定,是否设立地市一级、省一级的仲裁委员会,以及设立后各自管辖哪些争议由地方政府规定。这是在我国恢复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时 间不长、缺乏立法经验的情况下采取的灵活措施。从各地看,有的省一级仲裁委员会管辖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争议案件,有的省一级仲裁委员会管辖省属及中央直属企 业的劳动争议案件,也有的省一级仲裁委员会管辖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地市一级仲裁委员会管辖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地市级大型企业或 者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县级仲裁委员会则管辖上级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以外所有劳动争议。例如在北京市,设立了县(区)市两级仲裁委员会。市仲裁委 员会受理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央、市属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争议,以及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县(区)仲裁委员会受理辖区内除市仲裁委员会受理以外的其他各 类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等单位与工人发生的劳动争议,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与帮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前面提到的劳动争议管辖主要依争议发生的行政区域为依据,是就通常情形而言的。如果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是按照方便职工一方当事人的原则来解决的,也就是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所谓"工资关系所在地"是 指职工工资发放地。如果职工工资发放地与履行合同所在地不在同一管辖区,则由职工履行合同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如果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 发生争议由某地仲裁委员会处理,则也可以从其合同约定。如果劳动争议案件管辖出现既可由合同履行地管辖,又可由合同约定地管辖的情形,而且双方当事人或两 地仲裁委员会因管辖问题发生争议,首先应由两地仲裁委员会遵循方便职工当事人的原则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 规则》的规定,向共同的上级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请示,由其依据方便职工的原则及案件具体情况指定管辖。

  当事人提交仲裁申诉书后,仲裁委员会将于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作出决定后,仲裁委员会将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通知申诉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

  "或"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因此,当事人可以在提交申诉书后最长两周内得知案件是否被仲裁委员会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第十二条规定,县、市、市辖区应当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第十三条规定,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

  (二)工会的代表;

  (三)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办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根据以上规定,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在闵行区劳动人事局内劳动争议处理机构。

  该条例的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前款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职工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三)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第二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七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 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被诉人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诉人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 响案件的审理。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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