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时效

更新时间:高考猫

  第一、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第二、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案例:一职工与单位因工作岗位问题发生争议,单位让职工回家等消息。一年是时间工作岗位问题没有得到解决。职工找到单位,单位给他一份出名决定书。职工拿着除名决定书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撤销出名决定书。劳动仲裁委员会一看除名决定书上的日期是一年前,认为超过仲裁时效,劳动仲裁委员会无权受理。职工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只正确的。这个职工的出名纠纷,再也无法获得法律救济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实质上是延长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

  第三、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劳动者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单位经常用研究研究,下个月给你答复等手段拖延时间,或者是先答应劳动者的要求,最后以领导不批准为由拒绝执行。劳动者在想申请仲裁,已经过了时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了时效中断制度。与单位协商解决的时间不计算在仲裁时效当中。协商破裂后,重新计算时间。保护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权利。

  第四、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不可抗力是指地震、洪水、暴乱等当事人无法控制的原因。

  其他正当理由,是指因病住院,因涉嫌案件被羁押,因地址变更无法取得联系等情况。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不能按时申请劳动仲裁的,情况消除以后,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而不是撤销计算。比如,一劳动者与单位发生劳动纠纷,10个月后,因为涉嫌犯罪被羁押,7个月后被释放。从释放之日起,两个月内申请劳动仲裁不算超过仲裁时效。

  第五、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过去劳动者通过劳动仲裁讨要工资,劳动仲裁委员会只审查最近两个月是否拖欠工资,对以前的不予保护。比如,用人单位拖欠职工六个月的工资,劳动者诉到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只能裁定单位给付近两个月的工资。前四个月的工资,因劳动者没有及时申请劳动仲裁而失去了追索权。

  立法过程中,有人提议把追索劳动报酬的仲裁时效改为一年。讨论中,代表们认为,改为一年,也解决不了拖欠工资问题。有一些单位不执行劳动法工资按月发放的规定,这些单位是一年一发工资。主要是建筑单位和私人煤矿。劳动仲裁委员会接到仲裁申请书时,离法定的发工资的时间都超过一年了,劳动仲裁委员会还是没有权利仲裁。许多单位的包工头都是年底逃跑,找到他们很不容易,等找到他们,时间早超过一年了。最后定稿时,确定为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没有仲裁时效限制。

  第六、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调离原单位后,找原单位讨要劳动报酬的,时效不能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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