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最新工伤事故伤残赔偿计算方法
医疗费
医疗费=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
康复性治疗费=医疗费=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
支付主体:工伤保险基金。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三款、《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六款
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人数×天数×70%
支付主体: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四款。
交通食宿费
交通食宿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职工因公出差交通费标准×往返次数+职工因公出差住宿费标准×天数+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费标准×天数
支付主体: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四款。
辅助器具费
辅助器具费=配置标准×器具数量
支付主体:工伤保险基金。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
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陪护费
①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职工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
支付方式:按月支付。
支付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可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12个月,即最长也不超过24个月。
支付主体: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第一、二款。
②停工留薪期内的陪护费,需要支付,但尚无明文规定按什么标准进行计算。
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的规定处理: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支付主体: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
生活护理费
①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情况
生活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
②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情况
生活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
③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情况
生活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支付主体:工伤保险基金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
伤残补助金
伤残补助金=本人月工资×月数
一级:24个月;二级:22个月;三级:20个月;四级:18个月;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
支付主体:工伤保险基金。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4条、第35条。
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本人月工资×百分数
本人月工资:实务中一般按定残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月工资计算。(无明文规定)
①一级至四级:一级: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条件:从评残后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之前。退休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基金补足差额。
支付主体:工伤保险基金。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②五级至六级:五级:70%;六级: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补足差额。如能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适当工作,则发放正常工资。
支付主体: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第一款。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赔偿基数×月数
赔偿基数为: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①一级至四级不享受。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②五级至六级:五级30个月、6级25个月。
条件之一: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5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
支付主体: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第二款、《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36条。
③七级至十级: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
条件之一: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②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③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5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④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
支付主体: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36条。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5年(含5年)的,应当支付全额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5年的,每减少一年扣除全额的20%,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
旧伤复发待遇
享受上述1、2、3、4、5的待遇。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