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对加班及加班工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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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和哈局《加班工资管理办法》对加班及加班工资有哪些规定?高考猫小编收集了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
一是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二是哈局《加班工资管理办法》(哈铁劳卫〔2013〕194号)规定:
(1)“各单位对职工加班加点的补偿,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铁路总公司、铁路局的政策规定。一般情况下不得安排职工加班加点,对于特殊情况安排职工加班加点的,可以安排补休的要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要依法依规支付加班工资”。
(2)“对于路局安排职工法定节假日期间加班的,由路局主管部门起草文件或电报并附实施方案(说明加班理由、加班人员范围、预测职工加班人数、加班时间),经局工会、劳动和卫生处会签,路局主管领导签发公布执行”
(3)“各单位自行安排加班的,加班工资审批程序由各单位自定。各单位要严格控制职工加班,一般情况不应安排职工加班,必须安排职工加班时,需经单位领导批准,加班工资的支付要履行审批手续”。就是说,若单位安排职工节日期间加班,在本单位工资结算范围内,首先应考虑依法合规兑现加班工资后,再考虑进行二次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