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设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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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范围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三条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矿山井下作业;

  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第四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3、《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Ⅱ级(含Ⅱ级)以上的作业。

  第五条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Ⅲ、Ⅳ级的作业。

  第六条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已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3、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6、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7、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8、《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第七条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第六条中第1、5项的作业;

  2、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第九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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