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代课教师工资待遇补助及养老新政策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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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落实2013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对连片特困地区工作的乡村教师给予生活补助的通知》(教财函[2013]106号)、《教育部关于加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经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教财函[2013]153号)的要求,我省下发了《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对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给予生活补助的通知》(黔教计发〔2014〕259号),要求全省65个连片特困县从9月1日起实施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目前,尚有30个县未启动该项工作(具体见附件),严重影响了我省此项工作实施进度。为此,教育部多次督促我省加快实施步伐,并教育部定于今年4月28日派督察组到我省开展督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吃透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


  实施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是国家实施的一项重大政策,是一件惠及我省十几万乡村教师的民生工程,是我省教师队伍建设过程中的一件大事,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乡村教师的特殊关心。各地务必要高度重视、强化责任,认真领会文件精神,充分理解“地方自主实施,中央综合奖补”的含义。各县级人民政府是实施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的责任主体,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通过调整支出结构、统筹新增经费预算等方式落实,省级部门根据各县(市、区)实施情况,统筹中央、省级综合奖补资金对实施县给予奖补,奖补资金用于各地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相关支出。目前,我省所有实施县均得到了国家的“补助”。


  二、统筹协调,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


  为了做好迎接教育部等有关部门的督查,全面推进我省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工作的实施,对目前尚未实施的30个县,特别是整体还未启动的毕节市、安顺市、六盘水市,各市(州)要加大督促及统筹力度,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尽快做好有关协调工作,并请于4月25日前敦促本县人民政府出台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实施方案,经市(州)教育局、财政局审核同意,报省级教育和财政部门备案后,及时组织实施。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重视程度


  各地要高度重视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工作,加大推进实施的力度,举各方之力,尽早落实到位。省级教育、财政部门将把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的方案出台和实施情况,作为今后教育督导、评估、考核、项目资金拨付等的重要依据,凡未按要求实施补助工作的,将暂停考核优秀的评选、暂停项目资金的拨付等,并在全省通报。


  (二)出台专门政策


  按照国家、省级的相关要求,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实施方案必须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并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分类制定补助标准,充分发挥政策效益,形成“越往基层、越是艰苦,待遇越高”的激励机制。生活补助的发放要以乡镇为单位,按岗位随教师工资及时下发,不得以乡镇工作补贴或其他津补贴代替,更不得在乡镇工作补贴等津补贴实施后,将原来实施的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冲抵。


  (三)健全管理机制


  各地要按照有关要求,建立实名制和动态管理机制,分级负责,逐层把关,通过多种方式及时公开公示补助实施情况,并在当地教育部门网站上常年公示教师申领情况,严禁出现虚报、冒领、套取、挪用补助资金的行为。省级教育、财政部门将建立督查小组,适时对各地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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