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住房货币化补贴最新政策,辽宁货币化补贴政策查询
2018辽宁住房货币化补贴最新政策还未公开,请参考往年的。
各市住房委员会(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现将《辽宁省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积极推进城镇住房分配货币化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逐步建立适应*要求的城镇住房新制度的迫切需要;是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的必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加强领导,密切配合,采取有利措施,制定相关配套政策,保证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的顺利实施。
辽宁省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辽政发[1999]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 停止住房无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一) 全省城镇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辽政发[1999]1号文件要求停止住房无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主要形式,包括职工工资中的住房消费含量、职工住房公积金中单位资助部分以及住房补贴等。职工可用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住房贷款和工资收入自主购买住房。
(二) 停止住房无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即当地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收入之比)在4倍以上的城市和单位,在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前提下,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三) 住房补贴按职工个人发放。对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实施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可以按月发放住房补贴(或提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对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含已离退休),按规定住房面积与实际住房面积的差额发放购房一次性补贴,也可采用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发放住房补贴;住房面积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不发放住房补贴。
(四) 职工有房、无房按以下原则确认:
1. 无房:
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夫妻双方均未享受实物分配住房的;
未享受政府或单位住房优惠政策的。
2. 有房:
租住公有住房的;
按房改政策购买现有公有住房的;
拆迁安置住房的;
参加集资建房的;
购买安居工程住房的;
单位部分出资,为个人购买住房的;
其他享受过政府或单位提供政策优惠取得住房的。
上述职工个人投资占住房面积的比重由各市确定。
3. 租住不宜出售或产权属于军队、外市地住房的职工,视为有房,职工将该公房退还后,可视为无房。
(五) 加强住房分配货币化管理,建立职工住房档案,实行住房档案管理微型化。档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房屋所有权人、房屋所有权性质、共有人及其身份证号码、房屋坐落、建筑结构、栋号、楼层、朝向、间数和建筑面积等。
(六) 各省辖市在不超过下列规定面积标准范围内,制定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并报省住房委员会备案。
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建筑面积)为:
1. 党政机关公务人员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正副厅(局)级140平方米,正副处级105平方米,科级和科级以下85平方米。
2. 具有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教授、研究员、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及相应职称的人员140平方米,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及相应职称的人员105平方米,讲师、助理研究员、工程师及下相应职称的人员85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