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农业补贴政策及补贴项目一览表
从西宁城中区了解到,该区将在全区范围开展农业补贴新政策,将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以下是青海西宁市农业项目补贴政策:
一、青海西宁市农业项目补贴最新消息:
西宁市农业补贴对象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种植农户执行统一的补贴标准,补贴标准为每亩每年100元。补贴发放方式,按“八不补、一限定”的排除法调查确认补贴面积。“八不补”即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不补、林果苗木用地的不补、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的不补、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不补、人工草地不补、长年撂荒地不补、退耕还林地不补、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粮油作物种植条件的耕地不补。
西宁市农业补贴
二、青海西宁市农业项目补贴政策:
《2015-2016西宁农业农机补贴政策有哪些农业补贴政策有望调整并增加》
一、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按照“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的目标要求,中央财政资金重点补贴粮棉油糖等主要农作物生产关键环节所需机具,兼顾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发展所需机具,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11大类43个小类137个品目。
根据农牧业生产实际,我省在中央财政补贴机具种类中选择了11大类33个小类107个品目为资金补贴范围。各地可根据优势主导产业,按照补贴资金规模与购机需求量匹配一致的原则,选择部分关键环节机具实行敞开补贴。
鼓励开展大型农机金融租赁试点和创新农机信贷服务,多渠道、多形式支持农民购机、用机。
二、补贴机具产品资质
补贴机具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并且已获得部级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补贴机具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三、补贴标准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原则上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不允许对省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通用类机具最高补贴额执行农业部相关规定。
一般农机每档次产品补贴额原则上按不超过该档产品上年平均销售价格的30%测算,单机补贴额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
玉米小麦两用收割机按单独的玉米收割割台和小麦联合收割机分别补贴。对深松机、免耕播种机、马铃薯种植收获机、起垄机、残膜回收机、牧草收获机、牧草打捆机、割草压扁机、搂草机、牧草补播机、联合收获机、烘干机可用省级资金累加补贴。其中对深松机在中央资金补贴额的基础上,可用省级资金进行同额度累加。其它机具按不超过中央补贴额50%进行累加补贴。各县(市)不得对补贴额进行调整,只能选择是否使用省级资金进行累加补贴,可根据本地实际从上述机具中确定累加补贴的机具。
补贴对象确定和经销企业公布
补贴对象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既包括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也包括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业企业等。在申请补贴对象较多而补贴资金不足时,要优先考虑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最后考虑农业企业,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
对每一类补贴对象年度内享受补贴购置农机具的台(套)数或享受补贴资金总额应设置上限,具体办法由各县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省农牧厅将及时公布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名单,该类企业及个人不允许参与补贴活动,所销售产品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农机生产企业应督促补贴经销商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规范操作,强化售后服务,并对其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原则上,补贴对象应到当地农机化主管部门办理所有补贴手续。要逐步使补贴政策实施操作过程与农机产品经销企业脱钩,过渡期3年。
补贴对象可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企业购机,也可通过企业直销等方式购机。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补贴对象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风险。
补贴操作及资金兑付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式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的兑付方式。
获得农机购置补贴须由购机者提出申请,由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审核确定。购机者和农机产销企业分别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农机购置补贴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按时限向财政部门提交相关资料,财政部门按时限组织补贴资金兑付工作,原则上结算时限为每月结算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