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业补贴政策及补贴项目一览表
为更好地择优选项,鼓励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涉农企业申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闽财发〔2017〕1号)和福建省农发办《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闽农综办〔2017〕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2018年产业化发展项目申报指南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推进特色农业现代化为目标,以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为主线,紧紧围绕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以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推进农业产业化、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为重要着力点,积极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打造农业优势特色产业集群,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进一步创新机制,完善政策,深化改革,加强管理,全面提升我省农业综合开发水平和效益。
二、扶持范围
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贷款贴息项目、财政补助项目。扶持范围:名优特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规范化养殖基地建设,优势特色农产品精深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等项目。优先扶持以基地建设、新技术和新品种引进与推广、农产品精深加工和流通设施、种养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等为主要内容的项目。
三、主要政策
(一)贷款贴息项目
1.进一步加大贷款贴息力度,产业化发展项目财政资金指标要优先用于贷款贴息项目,南平、三明、龙岩、宁德4个设区市原则上将产业化发展项目财政资金指标的50%以上用于贷款贴息项目,其余设区市安排60%以上。从2018年起,贷款贴息将安排省级财政资金配套。
2.贴息项目优先安排符合《福建省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2016-2018年)的产业;对于未列入规划,但市场发展前景好、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其他农业产业,也可列入扶持范围。
贴息项目优先用于扶持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涉农企业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
3.贷款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用途符合国家金融政策和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扶持范围;贷款期限、贴息期限及额度等符合规定要求;申报材料齐全完整。
4.2018年贴息结算项目范围为2017年已列入拟贴息名录的项目单位和已报国家农发办备案的项目单位。贷款贴息期限:流动资产贷款贴息为2017年6月1日以后签订银行贷款合同且取得贷款的项目,固定资产贷款贴息提前到2017年1月1日以后签订银行贷款合同且取得贷款的项目,在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实际发生并已经支付的贷款利息给予贴息。
贷款贴息采取“先确定范围、后据实结算’’的方式,2018年先申报拟贴息项目单位名录,2019年再根据实际付息进行贴息结算。
5.贴息率按国家农发办规定执行,单个项目中央财政贴息资金额度不超过200万元,省级财政按中央财政贴息资金额度1:0.6比例予以配套。
6.各县(市、区)财政局和农发办要根据《关于创新投融资模式加快推进农业综合开发建设的通知》(闽财发〔2017〕7号)要求,及时与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六家银行沟通,积极协助申请贷款贴息项目的单位做好申报工作,对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6家银行推荐申报的农发产业化贷款贴息项目给予优先安排。
7.拟申请贴息项目的单位,可直接向所在地农发机构申报,也可以通过所在地的市(县、区)金融机构向同级农发机构推荐。
8.单个项目中央财政贴息资金额度不超过200万元,贴息额低于20万元的可采取以县为单位打捆方式申报,从打捆单位中推荐一家项目单位统一申报。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积极探索采取担保补贴等方式,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难问题。
(二)财政补助项目
1.优先支持23个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原中央苏区县申报的项目,优先支持贫困户参与度高的优势特色产业和通过土地托管、吸收农民土地经营权入股等方式的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根据实际情况,适度安排部分与农户建立以产业链为纽带的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的涉农企业建设优势种养基地、农产品精深加工和流通设施项目。
2.单个财政补助项目的财政申请额度不高于项目单位自筹资金额度。其中: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项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20-50万元,农民合作社单个项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50-100万元,涉农企业单个项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100-200万元,地方财政按中央财政补助项目资金额度1:0.6比例予以配套。
3.取消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产业化发展财政补助项目县级财政配套,由省级财政承担,所在设区市原市级财政配套比例不变。其它县(市、区)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按现行配套政策执行。
4.项目单位按政策规定落实相应的自筹资金(不合铺底流动资金)投入,自筹资金不低于所扶持的财政补助资金总额。
5.财政资金投入必须全部用于土建工程和设备设施投资,科技措施、前期工作费、预备费等从自筹资金中安排。
6.财政补助资金全部实行“先建后补”的管理方式,按《福建省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财政资金县级报账管理办法》(闽财发〔2016〕8导)执行。
7.要认真落实《福建省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2016-2018年),不符合《规划》的产业项目不得申报,对于市场供求饱和、产能过剩及“两头在外”(指农产品原料从省外调入、加工后出口)的产业项目应从严控制。除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外,非开发县不再安排财政补助项目。
8.申报的项目要求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有助于提高本区域农业产业整体发展能力和竞争力;市场潜力较大,辐射带动能力强,显著带动农民增收,预期效益好;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土地流转用地或项目建设用地手续合法,有土地使用证明或土地租赁合同(应有出租人合法土地权属证明)或设施农用地审核意见等。
9.项目建设方案、产品技术和工艺路线合理,项目建设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要求,有利于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项目产生的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环保要求,获得相关环保部门审批(登记)意见或证明材料。
10.2016、2017年连续两年未立项实施土地治理项目的、度项目未能全部在2017年底前完工并通过县级验收的、度项目未能做到有一个以上在2017年底前完成县级自验的开发县,不得申报财政补助项目。上述三种情形不限于贷款贴息项目,但贷款贴息额不超过所在设区市各县的平均贴息额度。
(三)项目单位条件
1.申报项目的涉农企业应具有法人资格,1月1日前在工商部门依法注册,具备一定的经营规模和持续经营能力,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自筹资金能力,没有不良诚信记录。
2.申报项目的农民合作社,应具有法人资格,注册登记且经营一年以上,没有不良记录,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相应项目建设与经营管理能力,符合农民合作社有关规定,产权明晰章程规范,运行机制合理,管理比较规范,示范带动强,申报项目的农民合作社,原则上应优先安排县级以上(含县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
3.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主管部门于1月1日以前认定或登记的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
(四)不予受理的事项
1.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和淘汰的相关项目和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和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公约附录的动植物加工流通项目。
2.财政资金用途不符合财政部令第84号要求的项目。
3.同一项目单位(包括母公司和各个子公司、不同公司但同一法人代表)2013年以来获得3次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扶持(含贷款贴息、财政补助和农发部门项目)。
4.已申报2018年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单位申报的项目。
5.有不良诚信记录或被列入黑名单的涉农企业和农民合作社等或2013年以来在审计、监督部门检查中存在违规违纪和弄虚作假行为而被通报处理的项目单位申报的项目。
五、其他要求
(一)申报程序和时间要求
1.具备条件的涉农企业和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根据本指南相关要求,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报书等申报材料,向县级农发机构申报。县级农发机构应组织有关人员实地考察并按有关程序向设区市农发办推荐上报。
2.各设区市农发机构按照闽财发〔2017〕1号和闽农综办〔2017〕3号要求,于2017年9月30日前向省级申报财政补助项目储备库。2019年贷款贴息项目名录库和2018年贷款贴息资金结算于2018年1月30日前上报。
3.越级申报、逾期申报,不予受理。
(二)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1.一般财政补助项目。项目单位应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报书、相关附件、电子文档(PDF格式)和附件资料原件扫描,同时提供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前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无保留意见,并经备案)。
设区市农发办按照《关于调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评审权限的通知》(闽农综办〔2017〕8号)要求,认真做好项目评审工作,经互联网等媒体向社会公示拟立项扶持的项目后,以正式文件向省农发办上报项目申报情况、项目评审情况和项目情况表(附件1)。’
2.贷款贴息项目。贷款贴息结算项目单位应提供的材料:贴息资金申请表、银行贷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利息支付原始凭证和还款凭证;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有权部门认定或登记材料,前一年度社会中介机构提供无保留意见的财务审计报告。设区市农发办向省农发办上报贴息资金审核备案报告、审核汇总表(附件2)。
贷款贴息项目名录单位应提供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有权部门认定或登记材料,设区市农发办向省农发办上报贷款贴息项目名录申报文件、项目单位名录汇总表(附件3)。
(三)其他要求
1.同一项目单位只能申报财政补助项目或者贷款贴息项目一种扶持方式。同一项目、同一年度不得既申报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又申报其他财政资金项目,一经发现,立即取消项目立项资格。
2.项目单位要确保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可靠与完整,上报的项目材料中必须有项目单位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3.市、县农发机构要公开项目申报要求,认真组织符合要求的项目单位申报项目,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如发现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立即取消项目申报资格,并按《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财发〔2011〕7号)等规定严肃处理,同时,在全省范围内通报,该项目单位5年内不得申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要按照公平、竞争、规范的原则筛选拟上报扶持的产业化发展项目。县级农发机构应积极向项目申报单位进行产业化发展项目实施及报账管理等政策的宣传,扎实做好项目前期工作。
4.省农发办对经过规定程序拟立项扶持的产业化发展项目,将通过福建省财政厅官网向社会公众公示后,报国家农发办备案,并向设区市批复下达年度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