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产假国家规定多少天,福州二胎产假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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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了解的产假可能不全面,本文小编带你全面的了解关于福州产假的详细知识。根据《福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可以将产假分列为以下几项:基本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所以产假不仅仅是片面的顺产假期。下面一起来看看福州产假的详细规定吧,以及产假工资计算方式。

福州市医疗保障管理局:

1、《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出台后,福建省政府没有出台调整生育津贴发放时间标准的政策。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4〕100号),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以每月30天进行折算,按日计发。

具体标准如下:顺产98天;难产(含剖宫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机关、财政核拨或核补的事业单位参保人员按原渠道领取工资,不享受生育津贴。

目前,我市参保职工的生育津贴发放标准依据上述规定执行。

2、新修订的《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该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产假期间的工资和待遇问题建议您咨询人社局。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您好!

关于产假天数: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第七条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

因此,我省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产假延长为158天至180天,具体天数由用人单位与女职工协商解决,但最低不得少于158天。

关于产假工资:

(一)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第八条的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延长的产假期间的工资。

《妇女权益保障法》(*令第40号)第二十七第一款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第五条均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因此,女职工延长的产假期间的工资照发,应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上述“工资”具体应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延伸问题:婚假,陪产假多少天?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

1、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

2、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

3、男方照顾假为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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