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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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4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本市针对“全面二孩”政策具体有哪些配套规定?

修改后的《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高绍林说:“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孩子从今年1月1日起全国就已经正式实施了,这次(修改条例)解决的是一些配套规定。明确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而且取消了两个子女之间的生育间隔。”

新《条例》规定,在三种情况下,夫妻可以在两个孩子的基础上再生一胎。高绍林介绍说:“两个孩子中有残疾的、医学上证明还可以再生育的;第二种情况就是再婚家庭原来双方合计有一个孩子、结婚以后又生了一个孩子,还可以再申请生一胎;第三种情况,再婚家庭,原来两个人合计生育已经有两个子女了,也可以要求再生育一胎子女。”

《条例》取消了晚婚假,取而代之是对所有依法依规生育的夫妻都给予假期奖励。高绍林说:“有7天的男方护理假,女方在原有产假基础上,再增加30天的产假。”

今后,生育两个子女的家庭不再需要办理准生证或生育证,只需要到夫妻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进行生育登记。二孩家庭依法再生育的要向所在街道、乡镇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生育。就“社会抚养费征收”的相关问题。高绍林也做了解释:“12月31日以前已经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还得按照原来规定去执行,新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办法市政府规定马上就能出台。当然征收对象今后就是违反规定生育第三个以上的征收。”

全面二孩政策下,本市高龄、高危孕产妇比例可能会有所增加,对此,本市相关部门也做好了应对的准备。市卫计委副主任韩立介绍:“我们将有针对性地采取为全市基层医疗机构培养遗传咨询师,强化一、二级助产机构技术能力的提升,加强儿科医生培养等一系列的措施,强化妇幼健康服务,保障母婴安全。”

专家分析,未来几年,全面二孩政策每年会为本市增加2到3万出生人口,政策效应的释放主要可能会集中在2017到2019年。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1月14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天津北方网讯: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五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对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二、将第十六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胎:

“(一)两个子女中有子女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的。”

三、将第十七条修改为:“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夫妻任意一方户籍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四、将第二十条修改为:“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对育龄夫妻开展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怀孕后,应当向夫妻任意一方户籍地或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

五、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六、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生育假(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生育假(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生育保险的规定执行。

“农村居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七、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至独生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城镇居民,有工作单位的,由夫妻双方就业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无工作单位的,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担;农村居民,由其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兑现。”

八、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各级人民政府及该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救济和帮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九、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十、删除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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