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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江西省城乡低保标准

2020年江西省城市低保月人均保障标准为705元,农村低保月人均保障标准为470元。

2020年江西民生实事工程安排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和完善统筹城乡的民生保障制度,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省委、省政府决定,在连续十三年实施民生实事工程的基础上,2020年筹集财政性资金约2000亿元,较上年增加200亿元,着重围绕就业和创业、社会保险等八个方面,聚焦群众烦心事、堵心事、揪心事和难点、痛点、堵点,集中办好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51件实事。

一、就业和创业

1.进一步扩大就业。全省城镇新增就业45万人,确保有就业能力的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2.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新增转移农村劳动力50万人,其中省内转移35万人。

3.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开展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18万人次,创业培训12万人次。

4.实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选派“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2000名,财政安排工作、生活补助。

5.帮助残疾人就业。培训残疾人3000名,为残疾人购买公益性岗位3500个,为1.2万名残疾人购买“农家书屋”管理员岗位。

6.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增加安排担保基金1亿元,新增发放创业担保贷款110亿元,其中扶持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占贷款总数60%以上,到期贷款回收率在95%以上。

二、社会保险

7.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为201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

8.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800万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945万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55万人。

9.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城乡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由当地财政按照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代缴保费。对60周岁以上的参保人按每人每月105元标准发放基础养老金;对65周岁至79周岁之间的参保人按不低于每人每月3元提高基础养老金,对80周岁以上的参保人按不低于每人每月6元提高基础养老金,具体标准由各地自行制定,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负担。

10.落实失业保险政策。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达到288万人,继续落实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政策和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政策。

11.提高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水平。按照国家规定,适度调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护理费。

12.为老年人办理人身意外保险。为60周岁以上城乡特困老年人、重点优抚对象和70周岁以上所有老年人办理人身意外保险。

三、抚恤和社会救助

13.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财政补差水平。将城市低保月人均保障标准提高65元、达到705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提高40元、达到450元;将农村低保月人均保障标准提高85元、达到470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提高40元、达到325元。

14.提高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将城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提高80元,达到每人每月915元。将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提高110元,达到每人每月615元;分散供养标准提高110元,达到每人每月510元。将农村特困失能、半失能人员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915元。

15.对困难群众及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16.开展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工作。特困失能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每人每月1200元,特困半失能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每人每月300元。

17.提高各类困难群体财政补助标准。提高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月人均救济补助标准和城镇大集体困难企业未参保退休职工、手工联社大集体企业未参保退休职工、未参保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月人均养老生活补助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地自行制定,提标所需资金按属地原则由当地财政负担。

18.提高企业军转干部等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提高企业军转干部和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退役士兵生活补助标准,进一步落实企业军转干部医疗专项救助政策;调整企业退休的参战参试退役士兵和原省属农垦企业部分退休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对符合规定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

19.提高抚恤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根据国家标准,落实残疾军人、三属人员、红军失散人员、60周岁以上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以及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等人员的抚恤补助待遇;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参战参试涉核退役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

20.改善残疾人照顾服务。帮助残疾人实施精准康复服务,改善残疾人生活条件,基本完成确需的建档立卡重度残疾人家庭的无障碍改造。为16周岁以上有长期照料护理需求的建档立卡贫困重度失能残疾人提供照护和托养服务,省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21.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工作。对具有本省户籍或有效居住证,有康复需求和诊断明确的0-6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实施基本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救助,其中康复救助重点保障对象实现应救尽救,省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22.统一城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将农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提高10元,达到每人每月60元;将农村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提高20元,达到每人每月70元,实现城乡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统一。

23.实施临时救助(特别救助)制度。对重大疾病、重度残疾、自然灾害、教育费用和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的支出型贫困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24.提高城乡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将机构养育孤儿和城乡散居孤儿的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提高150元,分别达到每人每月1350元和950元。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与孤儿保障标准相衔接的原则确定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950元发放基本生活补贴。

25.关爱农村留守儿童。把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推动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建设,为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提供临时监护照料、心理辅导、家庭监护监督和家庭教育等多方面服务,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26.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发展。省级统筹安排资金1.2亿元,对符合规定的民办养老机构等给予奖补;实施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由当地财政安排补贴资金。

27.推进惠民绿色文明殡葬改革。积极倡导和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做好安葬设施规划建设,加大财政奖补力度,重点完善殡仪馆、骨灰堂、公益性公墓等基本殡葬公共服务设施。

28.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奖励和特别扶助政策。对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按规定发放奖励金;继续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护理补贴保险工作,落实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四、医疗保障

29.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标准。将财政补助标准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年550元;个人缴费标准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年280元。

30.积极实施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扶贫。按规定资助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困难人群参加城乡居民医保,落实各项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扶贫政策。

31.资助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继续做好财政资助关闭破产改制及困难企业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32.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继续实施建立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等12项基本公共卫生项目,财政补助标准提高5元,达到每人每年74元,为城乡居民提供免费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33.深入开展重大疾病救治工作。将全省所有符合救治条件的白内障、唇腭裂、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重性精神病患者纳入常态化管理,实施免费救治;对需维持血液透析的尿毒症困难患者实施血液透析免费救治;对符合条件的食道癌、胃癌、直肠癌、结肠癌、肺癌、肝癌、尘肺病、耐多药肺结核、慢性料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儿童苯丙酮尿症、尿道下裂、地中海贫血、神经母细胞瘤、儿童淋巴瘤、骨肉瘤等重大疾病的城乡贫困患者进行专项救治;为全省适龄农村妇女免费“两癌”(宫颈癌、乳腺癌)检查,并对具备手术适应症的农村贫困家庭妇女“两癌”患者实施免费救治和救助;为城镇适龄贫困妇女免费“两癌”检查,对患病妇女实施救助;在试点地区,为符合条件的贫困妇女采取购买“两癌”保险的方式实施救助;加强城乡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工作。

34.开展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培训应急救护员12万人,普及应急救护知识培训75万人次。

五、教育、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

35.支持学前教育发展。支持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资助普惠性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省财政对各地落实生均公用经费情况给予奖补。

36.巩固义务教育基本均衡成果。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进一步支持各地加快推进消除义务教育“大校额”“大班额”工作,着力解决“城镇挤”和“乡村弱”的问题。

37.支持职业教育和高中、高校发展。大力开展高等职业院校扩招工作,推进高水平高等职业院校和优势特色专业建设,统筹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推进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

38.加强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公共文化、体育、广电设施维修改造和设备购置,加强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加快基层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和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保障群众读书看报、收听广播、观看电视、观赏电影、送地方戏等基本文化权益,引导基层开展健康向上、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

39.进一步做好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工作。加强省级人才资金统筹使用,推进省级与南昌市人才政策衔接联动,合力打造我省人才高地。

六、住房保障

40.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开工改造城镇棚户区22.32万套,其中,城市棚户区17.81万套、国有垦区危房4.02万套、国有工矿棚户区0.42万套、国有林区棚改(危房)0.07万套。新建(筹集)公共租赁住房8088套。

41.继续实施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对全省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残疾贫困家庭等困难群众危房进行改造。

七、扶贫开发

42.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实现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9.6万人。

43.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着力完善农田基础设施,提升耕地质量,持续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稳步提高粮食生产能力。

八、群众生产生活

44.改善城镇居民居住环境。遵循“规划引导、政策支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有序建设”的原则,加力提速推进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缓解居民出行难、停车难。全面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工作,支持有条件的老旧小区加装电梯。

45.加强公共场所安全防护设施建设。通过中心城区带动周边,以县乡为重点,推进全省公共场所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在过江跨湖的城市桥梁、中心广场、城市地铁、公交站台、机场、车站、医院、学校等重点公共场所,新建、改造、提升一批符合安全需要的防护设施,最大程度减少和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46.加强食品、药品、农产品等质量安全监管。加大对食品(含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和特种设备等安全监管保障力度,深入推进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监测、绿色有机农产品示范创建以及农业综合执法能力建设等。

47.加快农业结构调整。支持优质稻、蔬菜、果业、茶叶、中药材、草地畜牧业、水产、休闲农业和林下经济九大产业发展。

48.增强农产品市场供应能力。继续加强县乡农贸市场建设和提升改造,引导有条件的县乡农贸市场按照农副产品超市升级标准进行建设。稳定和恢复生猪生产,做好猪肉储备投放工作。

49.支持新农村建设。全省安排2万个左右省级村点,开展“七改三网”(改路、改水、改厕、改房、改沟、改塘、改环境、电网建设、广电网络建设、互联网络建设)基础设施和“8+4”(综合公共服务平台、卫生室、便民超市、农家书屋、文体活动场所、垃圾处理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公厕、小学、幼儿园、金融网点、公交站)公共服务项目建设。

50.加强农村公路建设。新建改建农村公路1500公里,改造建设农村公路危桥800座。

51.加大农业保险支持力度。加大对养殖业、种植业、森林保险和农村住房保险的支持力度,扩大农业大灾保险试点范围,为投保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提供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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