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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健全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102号)和《安徽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修改<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19〕56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提高社会救助相关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拟将全市(含三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户月人均600元统一调至660元。

(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拟将全市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统一调至年人均不低于10470元,其中财政补助标准由年人均不低于8100元调至8910元;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财政补助标准由年人均不低于11040元调至12144元。

(三)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拟将农村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调至每人每月230元、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调至每人每月350元;城市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调至每人每月230元、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调至每人每月400元。

(四)六十年代精减下放退职职工救济标准。拟将六十年代精减下放退职职工救济标准(含精减下放职业制武装民警)由月人均506元调至556元。

(五)执行时间和资金渠道。调整后的城乡低保等救助标准从2020年1月份起执行,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发布。所需资金除省级给予适当补助外,由市、县(区)按原渠道解决。

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消费指数、疫情影响以及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在征求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市财政局意见的基础上,拟按照年度增长10%的幅度调整社会救助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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