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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政办秘〔2020〕42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 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 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根据《安徽省民政厅关于调整提高 2020 年最低生活保障标 准的通知》(皖民社救函〔2020〕60 号)、《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 一步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办便函〔2019〕 213 号)、 《关于调整 2019 年度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皖 民社救函〔2019〕189 号)、《安徽省财政厅、民政厅关于调整我 省六十年代精减下放退职职工有关救济政策的通知》 (财社〔2010〕 66 号)要求,结合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物价水平,经市政府 第 67 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就提高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 困人员供养、六十年代精减下放退职职工救济政策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通知如下:
一、将我市市区及芜湖县、繁昌县、南陵县最低生活保障标 准由 662 元/月提高到 710 元/月,无为市由 618 元/月提高到662 元/月。
二、2020 年度我市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 2019 年度当地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 60%且不低于当地低 保标准的 1.3 倍确定;照料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基本生活标准的 10%确定。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三、六十年代精减下放退职职工救济标准调整为 572 元/人/ 月执行。
新标准自 2020 年 7 月开始执行。
市发改委(物价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要加强对城乡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的监测,密切关注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情况,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 动机制,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2020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