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及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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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快推进小微企业融资创新

(一)加快省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工商局、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关于在绍兴市开展“银商合作助推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试点工作的通知》扩面工作,推动“银商合作”机制落实到位。综合施策,降低小微企业贷款成本,大中型银行要加强与上级行的对接,确保上级行政策落实到位,发挥好“头雁”效应,带动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降低小微企业实际贷款利率。各法人机构要提高政治站位,采取综合性措施完善成本管理长效机制,根据前期制定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控制目标和工作方案,做好目标落实工作,主动让利,降低小微企业融资价格,确保法人银行总体和单家法人银行均完成“2018年三季度当季新发放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低于当年一季度,四季度发放贷款利率不高于三季度水平”的目标,缓解小微企业融资贵问题。(责任单位:绍兴银监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其他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力争2018年末全市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全部企业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增量高于上年,小微企业贷款户数平稳增长,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在各项贷款中的比重不下降。增加小微企业在绍兴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综合评价中的评分比重,着力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贷款投放力度。加大货币政策支持力度,全市增加50亿元再贷款、再贴现、小微企业金融债券等,积极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支持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应收账款融资业务,推动供应链核心企业与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实现系统对接。推广“银税通”平台,力争2018年全市全覆盖,深入挖掘小微客户,有针对性地开展营销工作,为小微企业发放一定额度的“银税通”信用贷款,逐步提升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比重。(责任单位: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税务局、绍兴银监分局)

(三)引导小微企业积极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企业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奖励 20 万元,完成股份制改造奖励 30 万元,“新三板”挂牌奖励 30 万元。发挥上市公司的产业引领作用,上市公司每增加1家市内配套企业(年开票销售收入超500万元),奖励上市公司 20 万元。(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四)加强专利权质押融资的推广运用,支持科技型小微企业运用专利权获得融资入股,对通过专利权质押方式获得银行贷款支持的企业,按不高于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推动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提高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运用和保护能力,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支持小微企业开展专利维权活动,对因维权需要申请专利权评价报告、维权过程中产生的公证费用和在海内外维权胜诉的小微企业给予一定奖励。(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加快推进市转型升级产业基金投资运作和项目落地,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入实体经济,重点支持新兴产业培育和传统产业改造提升,推动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引进专业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管理人,加强基金专业化管理和市场化运作。加快组建中芯国际等子基金,做好基金在谈项目对接跟进工作,督促项目投资建设进度。力争通过2?3年努力,各级政府设立的产业基金规模达到100亿元(其中市级20亿元)以上,通过与金融资本的结合,撬动社会资本投入1000亿元左右。各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要向小微企业投资项目建设适当倾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

二、全面落实和创新财税支持政策

(六)对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且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延期不超过3个月。对小微企业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小微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且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依法给予减免。(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七)支持外贸小微企业用足用好各级财政专项资金对国际性展会的补助政策;全面落实《绍兴市鼓励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30条政策意见》,对外贸小微企业参加市定境内外重点展会给予展位费资助;支持外贸小微企业投保信用保险,对外贸小微企业出口实行政府联保。(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八)加大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个转企)和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小升规)的支持力度。“个转企”过程中,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划转时,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且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免征契税、免收交易手续费。“小升规”企业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继续享受财政支持、税费优惠、社保费率下浮、亩均评价过渡期等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局、市税务局)

(九)扩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符合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条件的创新型小微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内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国家出台新的涉企税收优惠政策,按新的优惠政策执行。(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经信委、市科技局)

(十)深入实施“微成长、小升高、高壮大”梯次培育机制,持续推进小微企业成长,加快培育一批科技型小微企业进入“小升规”“小升高”(科技型中小企业升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企业行列。对首次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高成长科技型小微企业,补助5万元。建立科技型小微企业动态管理机制,开展定制化联系帮扶工作,落实所有小微企业享受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的政策。出台《绍兴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办法》,规范小微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工作。(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三、大力支持新兴产业发展

(十一)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携带科研项目、成果或技术离岗创办小微企业的,经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与单位签订离岗协议,明确离岗期间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社会保险、科研成果归属、收益分配等事项后,可在6年内保留人事关系,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支持小微企业申报技能大师工作室,对被认定为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给予2万元开办经费支持;工作室成效显著经考核确定为优秀的,给予领办人及团队2万元奖励。鼓励和引导在绍高校瞄准绍兴产业转型和大城市建设的需求特性,精准调整办学思路、优化课程设置、拓展内涵建设。积极推动在绍高校学科群、专业群与本地企业产业群对接,加强跨学校、跨学科、跨专业攻关,着力解决学科专业与经济社会发展对接不够紧密的问题,构建布局合理、结构优化、资源共享、相互支撑的学科专业点和学科专业群,逐步形成满足绍兴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学科专业体系。鼓励和支持在绍高校与绍兴域内企业开展联合技术攻关,共建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等,为助推和服务绍兴优势主导产业发展、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和新兴产业培育等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支撑。鼓励高校创新实践课程,延伸实训项目,引进企业实训资源。建立实训基地信息服务平台,通过社会服务,实施对外开放,辐射高校及周边中小企业,实现区域共享。(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十二)加快小微企业培育平台建设。落实《绍兴市发展众创空间三年行动计划》,加快建设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专业培育小微企业的创新发展平台。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家奖励100万元、50万元,取消奖励政策中“亏损不补”的限制条款,鼓励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加大建设运营投入,优化创新发展环境。完善双创载体投融资功能,允许各类政府投资引导基金采取参股方式,引导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和民间投资机构等共同组建企业孵化投资基金,通过“孵化+创投”服务模式,对在孵小微创业企业进行天使投资,解决小微企业成长的资金问题。2018?2020年新增小微企业园区50家,新建(改扩建)标准厂房500万平方米,推动1万家企业入园区集聚转型发展。(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四、全面优化创新发展环境

(十三)进一步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化服务,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在所有市场主体类型中推广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激发市场活力。加快推进企业开办工商登记全程电子化,并实现常态化。积极复制推广上海自贸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经验,在4个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开发应用市场准入“证照联办”系统,实行商事登记由行政服务综合窗口“一窗受理”,涉企证照由市场监管部门通办。推广银行网点办理营业执照工作模式,将银行网点纳入政务服务体系。(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级有关部门)

(十四)坚持反向倒逼与正向引领相结合,建立完善长效机制,破除“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性循环,倒逼转型升级。大力推进无证无照、无安全保障、无合法场所、无环保措施的“四无”企业(作坊)以及“低散乱”治理等专项整治,每年整治不少于1000家。大力发展小微企业园,通过新建(改建)标准厂房,严把入园关,改善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通过强化园区管理方的安全管理,弥补小微企业安全管理薄弱环节,探索小微企业安全管理模式。(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安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五)深入实施“600名领军型企业家、1400名成长型企业家、8000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百千万”企业家素质提升培训工程,全面增强企业家发现机会、整合资源、持续创新、创造价值、回馈社会的能力。(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经信委)

五、进一步强化组织保障

(十六)各地要加强对小微企业创新发展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支持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的协调服务机制。各地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持续深入开展小微企业成长之星、服务小微企业优秀单位、小微企业集聚发展优秀平台认定和小微企业成长服务活动等,努力当好“店小二”,为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献计献策。(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十七)扎实推进小微企业创新发展工作,建立目标责任考核体系,把相关目标任务分解到各地各有关部门,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市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完善阶段性工作成效排序通报制度,定期通报工作推进和完成情况。对执行政策不力、落实政策不到位、年度计划未完成的地方和单位进行通报。(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十八)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营造重商、亲商、安商、富商的良好氛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媒体舆论宣传作用,在市内外主流新闻媒体开辟专栏,大力宣传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典型,着力破除制约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的思维桎梏,最大限度凝聚促进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的共识和合力。(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精神,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明确具体目标、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将对贯彻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检查。

本意见政策扶持对象仅限小微企业,所涉及的政策扶持资金按财政体制由各区、县(市)兑现。以往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